私自转移法院查封设备
浙江三被告人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2018-06-23 10:18:33
     中国法院网讯 (余建华 清溪)  明知承租且有抵押权的厂房设备被法院查封,却在执行人员制止后,当日晚上将设备搬走转卖。6月20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

  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陈某先后承租了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及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约定租期为一年。两人在承租后预付了全年租金。然而,该处设备已被永嘉法院查封。究其原因,2015年前,因资金周转所需,厂房主人谷某陆续向孙某借款,后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分别于2015年、2016年间分六期归还本金及计息共计83万余元。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后,谷某一直未如约履行。案件经申请进入执行阶段,2016年11月,永嘉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谷某所有的生产设备,并告知谷某不得转移。

  承租的李某、陈某觉得权益受损,2017年5月与谷某达成协议,将厂房内的立式车床抵押给二人作为租金返回款,如果在协议后5日内未退回租金,则该设备由二人自行处理,所得款项归其所有。有了这张协议,李某、陈某便觉得有了车床等设备的处置权。同年6月,二人叫上刘某同行,准备将车床搬走。法院执行人员闻讯赶至现场,当即制止三人行为并告知该厂房内机械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不得转移。

  在被执行人员现场制止后,三人悻悻而归。当天晚上,三人再次到厂房内,将该立式车床搬走。出于侥幸心理,由同行的刘某将该车床设备以1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将其中14万交给李某、陈某二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三人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李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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