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外出做事受伤 诉至法院终获赔偿款
2018-06-29 15:48:05
     中国法院网讯 (邹方全)  农民工为了生计外出到工地上打工,不料摔下受伤,赔偿款却一直没有着落。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这起农民工受伤赔偿案件,帮助农民工拿到了赔偿款,积极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2016年6月3日,某工程公司将济青高铁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桥涵工程劳务作业承包给某劳务公司进行施工,某劳务公司具有建筑劳务分包二级资质,某劳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刘某个人,刘某雇请崔某在工地上从事装模工作,工资由刘某发放。2016年12月31日16时许,崔某在桥墩上给模板加固时,由于跳板结冰,不慎滑倒摔向地面,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将崔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多天。崔某的伤情经诊断主要为左桡骨骨折、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肋骨骨折等。后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的伤残评定为三处十级伤残。伤愈后,崔某多次找刘某索赔遭拒,无奈之下崔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二十九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雇请崔某从事装模工作,双方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作业条件,但刘某未尽到安全生产义务,致使崔某在做工过程中受伤,刘某应对原告崔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某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刘某个人,但刘某是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某劳务公司、刘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某工程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某劳务公司,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受伤,某工程公司不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情况,酌定由原告自己承担15%的责任,被告刘某、某劳务公司连带承担85%的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但刘某、某劳务公司迟迟未付款,后经法庭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刘某将113000元赔偿款付给崔某。领到赔偿款后,崔某连连对承办法官说:“谢谢你们辛苦的工作,我终于拿到赔偿款了”。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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