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联合四部门出台文件
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8-07-01 22:32:05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陈虹伶 梁滨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赔偿标准》),率先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证据规则予以统一。

  《赔偿标准》和以往的实践相比有几项重要变化。比如,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1万元以内的,不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全额赔付,超出一万元则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1万元的,仍按1万元赔付;营养费、市内交通费、护理费全省实行统一的定型化赔偿,即不再区分个案和地区差异。未涉残营养费为每天20元,涉残营养费按5000元乘以伤残赔偿指数计算。《赔偿标准》还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对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农村居民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则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计算。

  《赔偿标准》还规定了农村居民受害人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10种情形,可提供下列证据之一予以证明,包括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城镇房屋权属证明、农村承包地全部被征收证明、其为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城镇就学证明,以及其他根据居住证明和用工(收入)证明进行综合认定的情形。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