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足一个月 故意毁坏财物“二进宫”
2018-07-05 10:56:26
     中国法院网讯 (刘超 杨光辉)  被告人朱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足一个月,被告人朱某不思悔改再犯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朱某看到自己家中在朱坊村洋江下小组上屋塘池塘的秧田被占用,便先后两次雇请朱兆文用铲车将池塘的仿木护栏和石砌塘堪铲毁仿木护栏51米、石砌塘勘49米。在同年12月23日,朱某雇请农用车装运泥土填埋池塘,准备建房时被制止。经查,上屋塘池塘的土地权属为洋江下村小组集体所有。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毁坏上屋塘池塘周边仿木护栏和石砌塘堪的价值人民币320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朱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已修复被毁坏的财物,依法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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