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法院审理涉政府部门合同纠纷案
2018-07-11 10:01:25
     中国法院网讯 (何雷)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收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说明》,表明由该院一审审理的黄石市长江换热器有限公司诉黄石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黄石港区招商局合同纠纷一案,该局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一起涉政府招商部门合同纠纷案就此尘埃落定,得到妥善处理。

  2003年,黄石港区招商局(甲方)为落实黄石港区的招商力度,加快黄石港新港工业园的建设步伐,与长江换热器厂黄石市长江换热器有限公司(乙方)先后签订了《进驻黄石港区新港工业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对促使企业进驻工业园的相关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了30万元的预付款。2006年10月23日,该项目经黄石港区计划统计物价局核准备案。2011年10月16日,黄石港区商务局作为甲方与长江换热器厂作为乙方签订《投资补充协议》,对项目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2013年3月19日,黄石港区政府根据黄石城市发展和规划调整实际情况,同意取消长江换热器在内的两个项目工业用地,重新安排布置服务业项目。2016年,黄石港区政府将黄石港区商务局的职能整合至黄石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黄石港区招商局单独设置。2016年8月,黄石市长江换热器有限公司将黄石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黄石港区招商局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本案涉案协议已解除,并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履行上述协议所支出的相关设计费、勘探费、评估费、测量费等共计1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审慎审理,通过多方取证、仔细论证,最终认定:原告黄石市长江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港区招商局签订的《进驻黄石港区新港工业园协议书》、《补充协议》及与黄石港区商务局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应为有效并生效。各方主体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案所涉及的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城市发展和规划调整,而城市发展和规划属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无法预见。本案中所涉协议最早签订于2003年,原、被告双方均无法预见宏观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对此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双方分担。黄石市黄石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整合了原来的黄石港区商务局的职能,应依法对原黄石港区商务局的民商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经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解除,并判令被告黄石港区招商局、黄石市黄石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连带返还原告黄石市长江换热器有限公司土地付余款及项目设计费、勘察费、图审费、测绘费、测量费、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黄石港区招商局、黄石市黄石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法院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一起涉政府部门招商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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