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96只野生鸟 男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8-07-12 08:50:24
     中国法院网讯 (陆志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泗城镇男子罗某某,为了捕获野生鸟类饲养玩斗,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捕获野生鸟类96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罗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7年12月下旬的某一天,罗某某购买捕鸟网具和自制捕鸟套后,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凌云县前往田东县那拔镇陆柳村外苏屯的一沟渠,利用网捕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96只。同月26日上午,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将非法狩猎所得96只野生鸟类运回凌云县,途经田阳县三雷检查站时被林业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罗某某非法狩猎的96只野生鸟类中有画眉53只、银耳相思鸟41只、红嘴相思鸟2只,属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物。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捕鸟的目的是为了饲养,且没有造成所捕鸟类受伤、死亡;3、所捕鸟类已经全部放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罗某某违法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罗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未道成野生鸟类死亡,所捕获的野生鸟类均已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此案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9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对罗某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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