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上船上餐馆遭取缔 经营者索赔1250万
法院:租赁合同无效,返还租金8000元
2018-07-20 09:48: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妍 张小蕾
  7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湖上餐饮的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无效,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返还原告刘某支付的租金8000元,并且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于2012年6月与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签订《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承租该管委会管理的一段堤岸水域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20年。刘某购买船只装修,在该段水域经营船上餐馆——“洞庭印象水上餐厅”,生意颇为红火。

  2017年7月,刘某接到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在君山区水利局(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上级机构)联合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等15家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刘某的湖上餐馆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亦被强制拖走。

  刘某将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告上法院,称其违反合同法,要求该管委会赔偿餐饮船的改造装修费用、餐馆经营可得利益等125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比之公民而言,更应该熟悉、知晓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其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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