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泄露了你的信息?
2018-07-22 09:27: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苟连静 黄辛
慕伟春 作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因让人防不胜防而被广大群众深恶痛绝。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梳理,发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提高广大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快递单肆意卖 非法获利9万

  自2014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无锡市某知名速运有限公司宜兴营业点担任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从记载有收发货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的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以直接出售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给葛某等8人,共计获利人民币9.08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葛某、夏某和徐某(另案处理)将从被告人张某处购得的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照片存入百度云盘。葛某、夏某通过把云盘内照片发送给他人的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卖给吴某、朱某,分别获利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2.2万元。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葛某、夏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4月9日,宜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8万元、被告人葛某和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400.6亿次,载明收发货人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妥善保管,泄露或兜售时有发生,本案系无锡市迄今审结的快递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侵害时间持续最长、违法所得最高的案件。今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对用户数据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打击快递业“内鬼”倒卖信息的势头。

  销售拼业绩 “交换”信息获刑

  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4月28日间,上海某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徐某通过QQ软件、电子邮箱等网络工具,与无锡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蒋某、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周某、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闫某互相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4万余条。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12月13日、17日,法院先后对这批案件进行判决,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没收被告人手机1部、U盘11个、笔记本电脑2台。

  ■法官点评

  销售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会掌握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为扩展业务量、提高个人业绩,部分销售人员将手头的客户个人信息与其他人员进行交换的现象,已成为一种行业内部公开的“秘密”。这种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4万余条,案件的判决有力打击了销售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互换的犯罪行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被告人徐某与涉案人员蒋某、周某、闫某均系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大学生,原本拥有美好的前途,却不慎跌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深渊,值得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深思。

  家装“一条龙” 业主信息泄露

  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无锡市某暖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7万余条;某集成灶公司员工李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无锡某动力有限公司员工杨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万余条;无锡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与他人合谋通过QQ邮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7万余条;无锡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陈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万余条;某中央空调公司员工葛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万余条。

  2018年2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被告人均是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掌握了大量的业主信息。以被告人张某为例,其获得业主信息名单的主要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是从其工作的公司内部获取;二是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三是将已有业主名单信息与家装、建材等人员进行交换。利用上述手段,被告人张某在短短数月内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本市楼盘业主信息122次,信息总数高达57万余条。这类不法行为使业主信息处于“裸奔”状态,频繁的电话营销严重骚扰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给业主造成严重困扰,埋下安全隐患。法院对张某等人的依法惩处,给违反职业道德、肆意泄露业主信息的相关人员敲响警钟。

  辅警做“内鬼” 执法犯法受惩

  被告人刘某甲原系陕西省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科辅警。2017年6月至9月间,刘某甲违法在公安网上查询公民车辆档案信息,以每条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此期间,刘某甲又介绍原单位辅警鲁某(已判刑)、唐某(另案处理)查询并出售公民车辆档案信息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从中获得每条人民币10元的好处费。刘某甲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8.7万余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

  ■法官点评

  执法机关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但执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影响尤其恶劣。这类案件在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频频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身份特殊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并伙同其他两名辅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刘某甲违法所得达18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对其予以严惩。

  黑客入侵网站 “炫技”数罪并罚

  201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弱口令侵入”、“上传漏洞”、“SQL注入法”、“JAVA反序列化”、“利用逻辑漏洞”等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20余个网站,又利用自己掌握的黑客技术手段侵入并使用19个网站进行非法控制。期间,赖某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侵入“www.anxl.cim.cn”、“www.ane56.com”两个互联网物流网站,并先后6次将上述两个网站内的15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贩卖给邱某(已判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

  2017年7月21日,江阴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官点评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度发展,黑客袭击破坏网络犯罪日渐猖獗。黑客利用计算机入侵网站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轻而易举,从而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极大风险。本案被告人赖某通过非法入侵物流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5万余条后进行销售,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故法院对其予以严厉处罚,以有效遏制黑客非法侵入网站窃取信息犯罪行为的进一步蔓延。

  ■司法观察

  抓住源头 重点打击

  互联网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滋生了大规模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盗刷信用卡、非法讨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一年来,无锡两级法院对相关犯罪形成了高压态势。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4月,无锡两级法院共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审案件123件,审结96件。其中,2016年全年受理3件,审结2件;2017年全年受理39件,审结29件;2018年仅1至4月就受理81件,审结65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孙炜分析,该类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随着各项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进步,行为人实施犯罪更加便利,使得犯罪数量上升明显。二是打击此类犯罪已成为社会共识,公安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三是去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念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厘清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诸多分歧问题,为依法严厉惩治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此类案件呈现出新特点:一是被告人年轻化。大多数被告人均为80后、90后,其中部分年轻的被告人1994年出生,可谓刚刚踏上工作岗位即触犯法律。二是被告人高学历化。此类犯罪的被告人大多为大专院校甚至大学本科毕业,有着较为良好的教育背景。三是被告人多为销售类工作岗位,尤其是信息科技、管理咨询、传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占比较多。四是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直至案发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

  结合司法实践,法官建议从三个方面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一是从严打击和重点打击犯罪相结合。既对涉案数量大、危害后果严重的特定案件从严打击,以高压态势形成威慑力,又注重对源头犯罪的重点打击。

  二是以互联网思维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就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公安、检察部门沟通协调,在案件定性、办案程序、鉴定及管辖等问题上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形成科学统一的办案思路。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百姓的信息安全意识。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因此,提高信息保护意识是杜绝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发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群众及单位的防范宣传教育,让百姓对于涉及到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时能多留心。另一方面,加强对青少年等特定群体的普法宣传,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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