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放权到位 控权有效
构建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2018-07-22 09:34: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创新出台体系化的《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层级管理和条线管理,构建起了审判团队自律管理、院庭长主责管理、审管办专门管理、政工纪检等综合部门协同管理的“大审判管理格局”,实现审判管理模式从微观到宏观、从个案到类案、从事后到全程,以及司法权责从分离到统一、重点案件管理从随意性到规范化的全方位转变。

  全院参与,强化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院庭长主责管理。以层级管理和条线管理为重要抓手,从“点、线、面”三个层次确定院庭长监管职责。“点”上对“四类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事中监督,“线”上依照法定职权对各类案件程序性事项审核审批,“面”上对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统筹监管审判质效。

  二是加强审判团队自律管理。规范团队构建、团队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等,严格法官办案程序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团队的自我管理功能。

  三是坚持审管办专责管理。以动态跟踪和静默监管相结合,通过开展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质效评估、审判态势分析等工作,为院庭长监管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专职管理作用。

  四是深化职能部门协同管理。将政工纪检等部门纳入监管职能部门,明确其在舆情监控、纪律监督、绩效考核、案例指导、司法辅助事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协同监管作用。

  全程监督,全面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一是推行案件分流管理。科学制定简案与繁案的区分标准,量化案件难易系数,确保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关口实现分流。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大要案甄别过滤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针对涉众涉稳等重大敏感案件实行立案负面清单式管理,实行立、审、执联动,有效衔接风险稳控工作。

  二是加强静默化流程监管。依托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案件各程序环节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加强案件流程节点管控和审限管理,杜绝审判环节随意扣减审限、中止、延期及超审限等问题。2017年以来,该院未出现过一起审判环节随意扣审限、随意延期、随意中止等隐性超审限问题。

  三是加强审判质效监管。院庭长通过召开片区会议、到辖区法院巡查、听取情况汇报、处理信访投诉案件等方式,加强分管部门或条线的宏观管理和指导。2017年以来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四是加强类案管理与指导。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召开审判业务会议、总结审判经验、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等方式,总结交流审判经验,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基础上,通过案件评查、审委会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等途径,积极挖掘具有指导、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发布案例指导。

  五是加强案件评查监督。完善评查机制,深入开展裁判文书、案件质量、庭审评查活动,实现评查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采取网上评查与纸质评查、交叉评查与邀请评查、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查对象和内容覆盖到全院每一名员额法官。

  六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出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公开裁判文书73015份,实现除特殊案件外生效案件裁判文书100%公开。

  全员覆盖,完善审判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优化法官考评机制。将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绩效考评体系和业绩档案。考核评价结果列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审判职务、职级晋升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是加强审判权日常监督。审管办、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督。2017年以来,全院共发布审判监督情况通报35期,质效评估情况分析12期,司法公开情况通报21期。

  三是加强法官队伍管理。政治部依托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实时对员额法官办案情况进行跟踪、警示,建立员额法官常态化遴选和退出机制,保障一线审判力量的相对稳定。

  四是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违法办案、拖延办案、枉法裁判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确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违纪违法责任追究。

  重点突出,实现“四类案件”的具体化和精准监管

  以筠连县人民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并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

  一是权力清单化。制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准确界定“四类案件”,实现对“群体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具体化、类案冲突案件的情形固定化、违法审判案件的含义明确化,明确院庭长对个案监管的类型和范围。

  二是行权组织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活动以权责清单为行权边界,对“四类案件”实行标签管理,对监管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只能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三是管理平台化。将承办法官和院庭长,审管办、研究室、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立案诉讼等部门作为启动“四类案件”监管程序的主体,畅通“四类案件”发现途径,系统全程记录,全程留痕监管。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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