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 法院:罚你没商量
2018-07-24 16:37: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义涛 苏建东
  日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林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有力地体现了司法权威,也维护了侨胞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6年4月27日,印尼侨胞梁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梅州中院提起追偿权的民事诉讼。经审理后,梅州中院对被告林某作出了限期还款的一审判决。此后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2月12日,广东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梁某于2018年4月9日依据判决向梅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州中院依法立案执行。2018年4月11号,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寄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林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梅州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林某于4月13日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经多次催告,一直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制裁妨碍执行的行为,6月19日,经合议庭合议并经梅州中院院长批准,依法决定对林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司法处罚。另外,梅州中院还对林某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处罚决定送达后,执行法官对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林某也认识到不及时报告财产的错误,表示将及时缴纳罚款,并于近期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如何履行事宜。

  另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向法院适时、真实报告自己的财产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此案中,梅州中院对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司法处罚,不仅体现了法院为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的努力,也体现了梅州中院以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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