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被依法拘留十五日
2018-07-26 16:33:41
     中国法院网讯 (夏建飞 程智)  “孩子她妈要求抚养孩子,她就应该自己承担抚养费;你们法院判决不公平,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你们法院判决抚养费的金额也没有经过我同意,我没有钱给抚养费。”这是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办理的一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现场。7月23日,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态度恶劣,永川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2年,李女士与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王小某(10岁)由男方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双方离婚后,王小某与王某仅生活一年,就因与王某不合,而与李女士共同生活。2016年,李女士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女儿王小某的抚养权,并由王某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庭审中,王某表示其在工地上做小工,每天有100元收入,但是其只愿意每月负担王小某的生活费1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李女士自己承担。经永川法院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王小某由李女士抚养教育,王某每月负担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药费由李女士和王某各负担一半。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拒不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李女士遂于2018年4月向永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支付王小某自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计15个月的生活费4500元。永川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王某到法院履行义务。

  201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王某来到永川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态度嚣张的发表了上述言论,并在法院大厅大吵大闹。永川法院执行局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王某释明相关执行法律规定,并告知王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进行信用惩戒,严重的会被拘留、罚款。周围来法院办事的群众也纷纷劝导、指责王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支付娃儿生活费,应该拿的,钱又不多,一个月才300块钱,要是一下子给不出来,分期支付也得行嘛。”“你带娃儿你前妻给你400块,你前妻带娃儿你就只愿意给100块,哪里有这样的事情?现在养个娃儿哪里够嘛,把钱给了算了。”“娃儿生活费都不拿,好臊皮哦!”

  面对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周围群众的劝解、指责,王某仍不为所动,铁了心的拒绝支付抚养费,也拒绝旁边群众分期支付的提议。永川法院遂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中,王某在工地上每天有100元的收入,其完全有能力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永川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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