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运用司法智慧 留住青山六千余亩
海南二中院驳回6起发包方请求清除林木诉讼案
2018-08-01 14:55: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凤灵 平英梅
  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如何运用审判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生态建设、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发展?驻守并管辖海南西部地区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防止滥砍滥伐,于近日对6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发包方解除合同、清除林木的诉讼请求,避免了东方市、昌江县两地共6000余亩地上林木短期内遭到砍伐,保护了生态环境,为海南“生态立省”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东方三案:不符合法定要件合同不予解除

  2003年初,东方市秦某、卞某、李某分别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发包给林业公司用于造林并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46年,所营造林木原则上以6年为一个轮伐期,如推后砍伐最迟不得超过1年,收益分配为林木分成。签订合同后,林业公司投资种植树苗,营造林木。第一轮伐期届满后,林业公司未按期采伐,双方经协商,林木收益分配用支付承包费的方式变通执行。

  第二轮伐期届满后,林业公司未依约按期砍伐林木。2017年5月10日,秦某等三发包人向林业公司邮寄送达《关于要求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催告函》,要求林业公司收到催告函后10日内履行合同木材分成或分成款支付义务,并对其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因林业公司未在10日内履行催告要求,三发包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林业公司自行清理地上林木返还土地并支付林木收益分成。

  一审时,林业公司虽然表示同意第二轮伐期的分成方式按支付租金的形式履行合同,但一审判决还是支持了三发包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清除地上近3000亩林木。宣判后,林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审理东方市的3起案件时,海南二中院认为,当事人约定承包费收取的方式为采伐后分成,第二轮约定的采伐期虽到期,但尚未采伐,三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催收通知,十几天后即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在承包人愿意按第一轮伐期采用的以支付承包金的方式变通执行、三发包人对这种变通支付方式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且承包人在涉案土地上做了大量投入,部分林木还涉及公益林,在合同尚未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在三个月内清理林木处理不当,据此,依法改判驳回三发包人解除合同、清理林木的诉讼请求,判令林业公司依法支付三发包人第二轮伐期的土地承包金。

  昌江三案: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不予解除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开发公司、蒋某、造林公司分别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分别发包(或转包)给林业公司营造速生丰产林,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每期承包金在上一期届满并在三发包方提供合法发票给林业公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因违约方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林业公司未按照发票载明数额如期支付三发包方土地承包金。2017年,三发包方分别以公证送达《关于要求支付承包费告知书》或发律师函的方式,向林业公司催收土地承包金,并限期支付,否则视为解除合同。林业公司在收到上述函件后,未在限期内支付承包金。

  三发包方以林业公司拖欠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为由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土地承包金。一审时,林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给付义务,支付了三发包方的土地承包金。一审法院分别驳回三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三发包方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解除合同。

  在审理昌江的3起案件中,海南二中院认为,双方约定在发包人出具发票后,承租人按照发票数额30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地承包金,现三发包人交付发票后,林业公司迟延给付承包金,林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在一审诉讼中,林业公司已经交付土地承包金,三发包人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且林业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合同不应予以解除。对于逾期支付土地承包金造成的损失,三发包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林业公司赔偿。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三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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