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联动执行对失信被执行企业实施惩戒
2018-08-06 10:31:29
     中国法院网讯 (刘熙瑶)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和江西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并列出清单对53家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实施招投标联合惩戒。

  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通知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进行核查,不列入的,备案不予通过。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资格后审项目,在评标环节进行查询;资格预审项目,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和评标环节时均需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给予相应的惩戒,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通知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芦溪、上栗、莲花分中心、评标专家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应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招标人应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彼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从业活动。招标机构应依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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