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变更单位法人 被拘后履行全部义务
2018-08-07 11:07:29
     中国法院网讯 (夏建飞)  公司不支付员工工资,诉讼仲裁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人妄图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的责任,这想法能否得逞?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在查明原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法律事实后,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申请执行人郑某、刘某、刁某等六人先后在重庆市某某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在此期间拖欠六人工资不予支付。2016年10月,郑某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永川法院一审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确定由该公司支付郑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8960元。2017年11月,刘某、刁某等五人亦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由该公司支付上述五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7140元。

  在上述判决及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要求履行法律义务,郑某等六人先后于2018年4月向永川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永川法院执行局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财产查询发现,该公司现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一年满85岁的老太太范某,因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陷入僵局。

  后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询问中,永川法院执行局了解到,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范某的儿子陈某,陈某为逃避执行,在2017年仲裁裁决期间,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母亲。得知这一重要线索,永川法院执行局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走访永川、荣昌等地工商局、银行及相关村社,查明陈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2017年12月5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变更为其母亲范某。

  鉴于陈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员工工资,为规避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相关案件诉讼、仲裁期间恶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情节恶劣,永川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陈某认识到拖欠员工工资、变更法人代表逃避执行是错误的行为,主动向六名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书写了悔过书,该系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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