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周钦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8-08-11 20:43:37
     中国法院网讯 (覃世武)  8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周钦(副处级)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周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周钦向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赃款15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钦尚未退出的赃款5254651.82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钦在担任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以及货款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协、李某轩、陈某奇、许某水、蒋某、黄某平、吴某志、傅某、傅某翔等九人的财物共计6820651.82元。被告人周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1月9日、2018年2月2日、2月9日,被告人周钦分三次共向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15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820651.8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周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归案后退出了部分赃款,为此,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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