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检法司联合发布通告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向执行难“亮剑”
2018-08-14 15:04: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红军 高群
  “自即日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决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8月13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的《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义务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公布十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通告》指出,凡在山东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抗拒执行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明确了13种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等。

  《通告》强调,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黑恶势力插手、干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应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坚决予以从重处罚。对为拒执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对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控告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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