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后又需动手术医疗费用 法院再行判决
2018-08-15 15:15:3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金某、江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69656.52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3258.87,由被告金某、江某赔偿原告1397.6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金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江某名下的小型汽车在进贤县某学校校园内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到教学大楼东侧与其它车辆会车过程中,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将路边的行人原告吴某撞伤,经进贤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第一次手术的赔偿费用已由进贤县法院判决了结。现原告旧伤畸形愈合在南昌某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住院30天。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与2014年5月20日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期间,被告金某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4526.52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一次赔偿费用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且已履行。江西省某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205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吴某左踝内翻与2014年5月20日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100%,该证据客观、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关联,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三期”费用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交通费法院酌定1000元,非医保用药部分法院酌情由被告金某、江某承担10%,即6397.6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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