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审判机制 守护绿水青山
2018-08-19 14:40: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宋朵云
  浙江法院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扎实开展环境资源专项审判工作,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5756件,审结15103件,其中新收涉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11件,审结8件。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的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公司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万余吨。经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0余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生、罗某明不服,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履职,并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多,跨域倾倒污泥数量巨大,给湖州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由于污染物来源于污泥处理中心,影响更为恶劣。本案二审时,湖州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体现了湖州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裁判结果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有利于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充分体现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多元联动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修复。由于清理费用巨大,法院积极进行协调,政府充分支持,最终由省环保厅牵头,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落实污泥的清运处理,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处置工作。该案所体现的多元联动、合力修复,对于类似环境污染案件的修复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非法捕捞水产品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在禁渔期间驾驶浙苍渔01040号木质渔船至瑞安市齿头山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于当日15时20分许被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禁用渔具、捕捞所得渔货200余公斤。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宣判当日,瑞安法院还向三名被告人送达了《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投放2万尾梭鱼或鲻鱼鱼苗至指定海域;如未按要求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此后,在温州市渔业局支持和市检察院的监督下,瑞安法院工作人员监督三名犯罪人员在瑞安市飞云江口放养了3万余尾鱼苗。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类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本案秉持修复性刑罚司法理念,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人员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其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生态修复。本案中,环境资源侵害人依据法院发出的《海洋生态修复令》,实际放养3万余尾鱼苗,较好地完成了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修复工作。本案通过惩处与教育功能的发挥,既制裁了犯罪,又较好地修复了被破坏的海洋生态及社会关系。

  填埋工业固体废物

  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205国道边小龙坞约两亩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租赁期限30年。2016年7月,开化县环保局对新安村小龙坞山坳异味展开调查,发现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的情况。2016年11月4日,开化县环保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同月11日,开化县环保局责令瑞力杰公司将新安村山坳内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016年12月1日,瑞力杰公司委托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处理该工业固体废物,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将该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感官上认为受到污染的土壤全部挖出并清运处理,共计1735.8吨。清运完成后,开化县环保局再次委托相关机构对土壤和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岩石层被污染的情况相当严重,受污染地块土壤中苯含量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水平,需要修复。经鉴定,2005年8月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1万余元,详细调查及修复费用预算124万余元。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经诉前公告,提起检察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万余元。

  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瑞力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8.1万余元,支付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生态环境的费用124万余元,用于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的生态环境;本案鉴定评估费共计12.5万余元,由被告瑞力杰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司法公开、公众参与原则,邀请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环保部门、环境公益组织旁听,以案释法,有力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庭审时,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接受当庭质询,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衔接问题。在严格依法判令违法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司法修复理念,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并明确将款项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养殖场排污殃及鱼塘

  2014年2月7日,施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承包的鱼塘被长兴县宏梅养殖场排出的污水污染,导致养殖鱼全部死亡。同日,长兴县环保局雉城环保所抽取宏梅养殖场西侧污水池污水及其外排污水水样、养殖场南边鱼塘水样,并委托长兴县环保监测站检测。检测报告载明:宏梅养殖场西侧污水池污水、外排污水、养殖场南边鱼塘水样水质浑浊,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等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4年4月16日,长兴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宏梅养殖场处以6万余元的罚款。

  2015年8月15日,浙江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对2014年2月7日的污染事故进行鉴定并对渔业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宏梅养殖场排污导致施某承包鱼塘氨氮超标是鱼死亡的原因,测算鱼塘死鱼重量为2366公斤,直接经济损失5.05万元,建议对鱼塘彻底清淤并消毒后再进行养殖生产。

  长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宏梅养殖场排污是否是导致施某鱼塘鱼死亡的原因及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认定。关于因果关系问题,宏梅养殖场在2014年2月7日未达标排放污水,根据长兴县环保监测站检测,其外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含量超标,并被长兴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该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发生后,长兴县公安局李家巷派出所出警进行现场勘查并拍摄照片,固定现场情况。根据浙江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报告分析,施某鱼塘的鱼死亡的原因为氨氮超标,故可以认定2014年2月7日宏梅养殖场排污是导致施某鱼塘鱼死亡的原因。法院最终判令宏梅养殖场给付施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难、损失认定难是困扰原告维护自身权益的两大难题。本案系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良好的回应。一方面,本案展示了民事权利受损后证据固定及维权路径的选择。原告施某在鱼塘受损后,及时报告环保部门,经由其委托环保监测站进行水样检测,并通过报警由公安部门拍照固定现场情况,较为全面地固定了证据,有效证明了水源遭到污染以及排放污水行为与鱼塘内鱼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另一方面,本案合理确定了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范围。由于死鱼易腐等原因,损害事实的证明并不易。法院经过全面审查证据,未采信依据单方提供的采购单出具的评估报告,而是综合考量排污严重程度、鱼塘养殖规模等影响因素,酌定直接损失1.5万元,并考虑鱼塘污染后治理前无法经营的实际情况,酌定间接损失等1.5万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全面保护。

  ■记者观察

  夯实绿色发展法律基石

  浙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发源地。近年来,浙江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并指导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目前,全省已有湖州、绍兴、衢州3家中级法院以及8家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湖州实现了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全覆盖,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明确由综合审判团队专门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另外全省还有24家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或合议庭,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今年5月,浙江高院明确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对于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积极探索类案集中管辖、相对集中管辖、轮换集中管辖、完全集中管辖、交叉管辖以及选择管辖等模式。对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探索在中级法院管辖区内由一家或几家基层法院集中审理的可行性。人民陪审员法修改后,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积极吸收专家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落实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由三名法官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的制度。

  同时,浙江法院不断创新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与裁判方式,将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注重维护民生权益,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诉权,在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同时,针对不同人群的诉讼能力和多元需求,推出网上立案、巡回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方式,努力实现立案服务“最多跑一次,最好不要跑”的目标。适度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采取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鼓励被告人通过承担劳务、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支付补偿金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配合。2017年,浙江高院与省环保厅共同挂牌设立了环境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温州、绍兴、金华、丽水等中级法院分别与市级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每半年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湖州则在市、区(县)两级均设立了环境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为环境执法与司法良性互动搭建了组织平台。

  同时,浙江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立法论证意见、事后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行政机关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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