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安徽宿州黑社会团伙案主犯被判二十年
2018-08-21 09:59: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盘踞皖北芦岭煤矿周边20余年,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8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认定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5岁的被告人史大卡原系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工人,初中文化。自1997年起,史大卡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打砸手段公然打压生意竞争对手,逐步控制芦岭镇电渣经营权,实际控制经营宿州市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10余年,为形成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奠定了经济基础。被告人史大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3年8月,史大卡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八年,其控下的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正常经营。2012年,史大卡出狱后,重新纠集人员,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得大量非法利益,并采取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十余年来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实施了15起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芦岭镇及周边形成了强势地位,控制、垄断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威胁当地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芦岭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史大卡等15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其余3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