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
2018-08-21 15:35:0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单位名称)担任……职务,系我(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公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供法人当事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用。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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