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飞贼盗窃后留宿人家 四进四出再获刑
2018-08-21 15:45:59
     中国法院网讯 (陶涛 赵婷)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文某年仅28岁,但已是四进四出监狱的“飞贼”了,对于屡教不改的行为,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文某的犯罪工具老虎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初,被告人文某趁舒城县春秋乡某中学管理人员不备,进入该校教职工宿舍留宿数日,其间,文某多次进入该食堂窃取饺子、粽子等食品。2月7日晚,文某通过撬门手段先后进入潘某、陈某的宿舍,分别窃得黑色阿迪达斯鞋1双、手电筒2个及巧克力糖果若干,后欲撬门进入邢某宿舍时,因邢某在房间内而未果;2月15日下午,文某再次撬门进入邢某宿舍,窃得硬中华香烟1包、黄山金皖香烟3包, 接着又至该校后山职工宿舍楼,通过撬门手段先后进入魏某、张某宿舍,均未窃取财物,但在魏某宿舍内使用该宿舍内存放的鸡蛋、食用油做饭。

  后文某通过撬窗手段进入春秋乡某村村民徐某家中,且留宿数日。其间,文某通过撬窗手段进入村民徐某家中,窃取大米、蔬菜等食材及硬币六七十元,后将食材带至徐某家中做饭。

  4月1日晚,文某至春秋乡某村境内,通过翻窗手段进入村民刘某家中,并从二楼阳台翻进刘某家中,均未窃取财物;接着通过刘某家中二楼阳台翻进村民戴某家中,后在其经营的超市内窃取现金6800元及黄山金皖香烟5条(零售价280元/条)。

  4月4日,文某在安徽省合肥市某宾馆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现金6800元、黄山金皖香烟49包等物品被查获并依法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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