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多万元的贷款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08-21 15:50:27
     中国法院网讯 (郑燕)  众所周知,从今年1月18日开始,最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签字还是要小心谨慎。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案情,法院认定一笔两百多万元的银行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1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流市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与杨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提供贷款人民币220万元,用于购买猪苗及饲料。同时,某银行与杨某(男)、黄某(女)夫妻俩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以杨某为抵押人,以黄某为共有人,将杨某所有的位于北流市隆盛镇中和村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

  某银行如期向杨某提供了220万元的贷款,贷款的期限是60个月(从2015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但是,从2017年10月份起,杨某不再偿还每期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并且经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也拒不偿还。至2018年1月8日,杨某的贷款合计拖欠本金139万元,拖欠利息、罚息两万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银行遂以杨某和黄某为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予以保护。由于被告杨某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黄某没有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人签字,但在抵押财产共有人一栏签字同意以被告杨某名下的抵押财产担保本案债务,已知悉并同意该案借款的产生,事后在庭审中黄某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以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证据确凿、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由于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将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负担本案律师费用1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黄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万元。

  二、被告杨某、黄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

  三、被告杨某、黄某支付原告为实现该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杨某、黄某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以被告杨某所有位于北流市隆盛镇中和村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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