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执行难的调查
2018-08-22 15:00: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处理此类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三种即调解、撤诉和判决。对于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当事人大多能够自觉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的不足一成。而对于判决结案的,大都进入执行程序。

  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一直是个难点。据调查,某基层人民法院两年间共受理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23件,现已完全执行的9件,占39%;部分执行的11件,占48%;未执行的3件,占13%,有近两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实际执行费已远远超过了申请执行标的。某地两级法院执行积案统计,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积案有138件,占未执行积案的4%。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呢?

  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抵触情绪大,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成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及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特别是以报仇为目的故意伤害、杀人等案件,被告人对原告人、受害人的怨恨心理、报复心理较强,根本谈不上自动履行赔偿,消极对抗,有的宁愿坐牢也不愿意赔偿,被执行人家属及基层干部群众认为“罚了不打,打了不罚”,被告人已服刑,再判赔偿情理不通。还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邻,那一方都不能得罪,从心理上不愿协助法院执行案件。由于受害人或近亲属对被执行人有刻骨铭心的仇恨,执行和解几乎是零。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有执行能力又不积极履行,当事人软顶硬抗的,人民法院也不敢冒然使用执行措施,一旦原告人、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做不好,又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上访。

  二、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其家属不愿代其履行赔偿义务。

  所谓没有执行能力,是指除维持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资料外,没有多余财产可供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是农民,家境贫寒。有的犯罪前游手好闲,大吃大喝,没有结余,犯罪后又被关押,更谈不上可能有收入、有结余;有的因犯罪而一贫如洗,如贷款购买交通运输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导致的犯罪,购买车辆贷款未还,还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自然是雪上加霜;有的因犯罪而成为“暂时富翁”,比如诈骗、抢劫犯罪,但犯罪所得多被挥霍,或者在追赃过程中被追缴,基本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已婚但和父母分家另过,丈夫被判刑或关押后,妻子携带财产举家外迁,仅留下几间破房;有的家庭主要成员全部被判刑坐牢,家中财产不足以赔偿。

  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是我国立法的一贯宗旨,那么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也只能由被执行人承担。遇到被执行人在外地服刑的情况执行起来就更难了。假若被执行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个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让其法定监护人代偿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已满18周岁,犯罪时已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后其家人因经济困难拒绝代为支付赔偿金的,对家庭共有财产哪些属于被执行人尚不明确,那么被执行人服刑期间就不可能执行。只有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参加劳动,有了经济收入后,才可能被执行。

  三、强制措施使用不当,造成民事赔偿案件无标的物执行。

  由于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不作详细调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不了解,再加上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落后,人民法院判处民事赔偿的罪犯家庭生活状况差,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客观上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带有一定盲目性。另外,对外地流窜作案犯处以民事赔偿,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对罪犯的财产状况及家庭状况知之更少,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度更大。在调查中发现,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数额,在判决时忽视了以被告人的现有财产和实际赔偿能力为限的实际情况,有的仅笼统的判令其赔偿部分由其家属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无法执行。刘某故意伤人一案,附带民事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000余元,判令其赔偿部分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到刘某家找其父母做促执行,但刘家共同财产除四间旧瓦房和秋、夏两季有限的粮食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已两年有余,仅执行2000余元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由于案情错综复杂,不易查证,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审结,有的在诉讼阶段不注意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保全措施后对保全财产保管不当,造成财产转移流失,还有被告人亲属趁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重刑犯民事赔偿案件,执行艰难。

  被执行人如果被判处缓刑或刑期较短,则执行工作较好开展。一般情况下,这些案件赔偿数额不高,被执行人有认罪悔改心理,积极配合执行,其家属也主动筹资,缓刑犯一般能全部执行,刑期短的可分批执行。而重刑犯因犯罪性质恶劣,犯罪结果严重,大都致人重伤、死亡或给受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相对较大,再加上重刑犯对前途绝望或悲观,家属厌烦,不配合执行或规避执行,由此造成执行难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正在监狱或劳动改造机关服刑,赔偿又不能针对犯罪家属,造成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对象,即使因劳动改造好提前出狱或释放,原审人民法院又无从知晓,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罪犯及其家属认为赔偿金交纳与否和其主动的执行无关,于是产生抵触情绪,给赔偿执行带来极大困难。据统计,在未执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以及10至20年有期徒刑的占85%左右。

  五、执行标的转移,以不动产抵偿的增多。

  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给付金钱和动产的少,交付不动产的多。在广大农村,丈夫服刑后,妻子携子女外嫁的居多,家中仅有房产,对房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房产是不动产,与其它标的物比较,不易执行。对房产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拍卖,同村人和原告人都不敢要,怕被执行人出狱后报复或寻衅闹事;二是拆除,对可利用的建筑材料估价抵偿,显然降低了原房屋的价值。另外,从长远看,这样会造成被执行人出狱后无法安身,不利于安置就业,会导致重新犯罪,再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如何扭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现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要实事求是,在严格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数量的同时,适当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以被告人自身财产为限,适当确定赔偿数额。对双方都有过错的案件,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但是确无民事赔偿能力,一般可不再附带民事赔偿,可判决有过错的原告人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这样不致使被告人误认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而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公、检、法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相互制约的同时,还要通力协作,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阶段为执行工作创造条件。

  一是建立犯罪嫌疑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制度。赋予侦查机关同案收集、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刑事被告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登记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也为法院执行提供财产线索。二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公安、检察机关均可及时建议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利用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在诉讼中,争取宽大处理的心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1)财产保全:对应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被告人的财产,依原告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为判决书的执行提供保障。(2)先予执行:根据原告方的申请,裁定被告人先行给付医疗费、抚恤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并可强制执行。(3)与被执行人所在的劳改机关结合,利用被执行人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劝其家人交出财产或提供财产所在地。(4)将被执行人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状况与减刑、假释结合起来。如果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一直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不主动动员亲属代为支付的,又有赔偿能力的,不能减刑、假释。总之,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能执行的坚决依法执行,不能执行的,该中止的中止,该终结的终结,依法维护法律尊严。

  三、人民法院对规避、抗拒执行的,加大惩罚力度。

  当事人抗拒法院执行的原因:一是封建意识残余等深层次的原因,亦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和立法滞后的影响,消弱了法律赋予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二是社会道德滑坡与信用危机。目前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价值观和恪守合同、忠实履约的市场经济观念尚未普遍形成,利益的诱惑与驱动,冲击着一些人本来就很薄弱的道德防线,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抢、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更有挖空心思,藏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者,招数不断翻新等。对此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生效裁判的主体,对查明有转移财产、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等行为的人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03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对采取暴力、威胁或无理取闹等方式抗拒执行的,则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司法救助力度,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因转换产业结构或亏损造成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而这类人员多半是劳动素质较低的职工,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因生活缺乏保障已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广泛存在,给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重视弱势群体权利状况的改善,对这类人员犯罪或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就成了人民法院研究的重要课题。人民法院要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就必须在诉讼制度等方面作进一步改革创新,以保障弱势群体充分实现诉讼权利。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既要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在经济上得到赔偿的权利,又要保护被告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权利。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司法救助力度。由人民政府买单或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团或个人捐资成立刑事附带民事司法救助基金会,对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和受害人给予司法救助。当然对刑事附带民事司法救助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要做出严格的规定,是被救助者得到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合法权益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这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还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体现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

  五、大力推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制度,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化解刑罚的负面效应,平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某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分析表明:2016年以来,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977件,占73.79%;以判决形成结案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有310件,执结46件,仅占14.83%,同时显示调解结案的案件上访、申诉的仅有2件。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制度凸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威力和作用。因此,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就成为刑事审判应当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是主动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告知被害人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被害人下落不明或因为别的原因,在刑事案件审限内无法联系和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两种情形外都必须告知被害人。法院审理案件就是运用司法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矛盾,定纷止争,来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依照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也要通知被害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和被害人取得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受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持其合法权益。二是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须坚持三个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这三个原则是民事案件中调解所要求的,它同样适用于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这是一个大的前提,我们所有的调撤工作都要在这三个原则的范围和指导下进行,否则调撤工作就陷入了一种盲动。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要居中调解。首先审查清楚被害方要求赔偿的相应证据是否达到证据要求,引导其诉讼请求要实际、合理、了解要求的最低数额,还要掌握被告方的偿付能力和赔偿最高限额。确定了赔偿数额后就要协定给付的方式和时间了。对有赔偿能力的,一般要促使其在案件审结前给付;赔偿确有困难的,就要分期分批。往往这种情况被害方会有所顾虑,审判人员就需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让被害方清楚被告人的家庭困难情况,要让其看到被告方是真诚悔悟和愿意赔偿的。还可让双方都认可的人、村干部做见证人,以打消被害方的顾虑,也能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义务。在审判调解中,我们还要注意向被害方讲明撤诉的法律规定,适当地运用撤诉结案方式。一般对于调节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特别是即时给付的,可以向被害人建议选择撤诉。另外,应完善强化检查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职能。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程序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其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义务。这样即有利于高效严厉打击犯罪,又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综上,不难看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仅包括正确的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使其受到合法、合理、合度的惩罚,而且还要做好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内的工作,是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应有的物质赔偿和权益保障。无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阶段,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阶段,都要坚持以法理育人,以事理服人,以情理动人,耐心细致的反复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是始终遵循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坚守刑事司法正义底线,正确处理赔偿与量刑及被告人亲属承受能力的原则;二是在做好被告人及其亲属工作的同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宣传法律相关规定,找准平衡点,积极调解,获得双赢格局;三是坚守法律原则,无论是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执行工作,还是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这样做既有利于弱化及消除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原告人尤其是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产生的激愤情绪,又有利被告人感受亲情而努力改造,从而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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