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为套房补与雇主假签租房合同
被辞退后要求雇主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支持
2018-08-23 10:22: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梦茜
  廉租房补贴,是国家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取的一种住房保障政策。这本是一项惠民举措,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为申请廉租房补贴而假意签订租房合同的现象,那么在法律上,“承租人”要求履行这种租房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租房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驳回“承租人”要求履行租房合同等诉请的判决。

  保姆为套取廉租房补贴与雇主假意签订租房合同

  2014年11月,吴女士进入王先生家做住家保姆。两年后,因吴女士想申请廉租房补贴,而申请补贴必须要有租房合同,她便同雇主王先生商量,欲用“假租房”换“真补贴”。

  2016年12月,吴女士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签订《廉租房租金补贴意向书》,约定保障中心配租给吴女士的廉租房面积为12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86元,可给予其每月租金补贴1032元,吴女士按规定租赁住房后,保障中心将提供廉租房补贴,并直接支付给住房出租人。

  次日,吴女士便与雇主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租期三年,如王先生提前解除合同,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租金的双倍向吴女士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未就房屋交付、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解除条件等租赁条款进行约定。

  雇主辞退保姆保姆假戏真做要求履行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只是名义上“租”了王先生的房子,实际还在王先生家做保姆,也未支付租金。王先生还将其从相关部门收到的三笔廉租房补贴共计5000余元转给了吴女士。

  2017年4月,因双方发生纠纷,王先生辞退了吴女士,并要求其搬离系争房屋。但吴女士认为,双方签有租房合同,且租期还有两年多,要求继续履行租房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吴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按照双倍租金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双方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 法院驳回“承租人”诉请

  吴女士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其符合申领廉租房补贴的条件,与王先生签约是为了办理补贴备案登记手续,并非恶意套取补贴款。签约时,其还在王先生家里做保姆,包吃包住,双方是雇佣关系。备案登记手续办妥后,补贴款付到王先生账户上,这时其要求以承租人的身份正式入住王先生家,遭到拒绝,法院应保护其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双方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如果要成立,前提之一就是双方具有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就现有事实而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未有详细约定,明显存在疏漏,不合常理,且吴女士也自认在签约时双方为“雇佣关系”,签约是为了办理廉租房补贴备案手续,在补贴款到账后才要求以承租人身份入住。吴女士自2014年入住系争房屋,从未支付过租金,且王先生也已将收到的廉租房补贴全部退还给了吴女士。这些事实表明,双方并无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嗣后亦未实际履行租赁合同,吴女士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了吴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外,针对吴女士与王先生存在假意签订租房合同套取廉租房补贴款的嫌疑,上海一中院向住房保障相关主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廉租房补贴相关备案手续及补贴款发放情况予以审查等。
责任编辑: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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