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纠纷化解 护航金融创新
——浙江舟山中院关于涉P2P借贷仲裁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8-08-23 10:47: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图一:2018年1月至7月舟山中院涉P2P借贷执行案件涉及仲裁机构分布情况
  • 图二:2018年1月至7月舟山中院涉P2P借贷案件执行依据分布情况
  核心提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类平台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者使用,在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但由于P2P借贷双方不相识、不见面,放贷审查机制较为宽松,借贷过程无担保、弱约束等原因,由P2P借贷所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呈现爆发之势,其中部分纠纷经仲裁后最终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对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也暴露出社会管理方面的多个薄弱环节。为此,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1月至7月受理的涉P2P借贷仲裁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涉P2P借贷仲裁案件执行的基本特征

  1.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书,且均系网络仲裁。

  P2P借贷金额小、频次高,交易双方往往跨地域,而传统诉讼耗时长、费用高,已难以满足高效解决此类纠纷的需求。仲裁具有灵活、快捷、不受层级地域限制和裁决可强制执行等特征,2017年起被广泛使用的网络仲裁更是将上述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网络仲裁机构通过与P2P网贷平台对接,相关证据材料可从网贷平台调出并直接推送到仲裁平台上,从立案、受理、送达到举证、开庭、裁决等全部仲裁程序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最快3个工作日便可出具裁决书。网络仲裁嫁接到P2P网贷平台,可以大幅缩短逾期贷款处置周期,逐渐成为P2P借贷纠纷的首选解决方案。数据表明,2018年1月至7月,舟山中院受理P2P借贷纠纷执行案件26件,涉及仲裁机构5家,执行依据均为网络仲裁裁决书,其中出自泉州仲裁委员会的3件,湛江仲裁委员会17件,北海国际仲裁院3件,保定仲裁委员会2件,广州仲裁委员会1件(见图一)。

  2.“先予仲裁”一度引发实体争议,最高法院规范后成效明显。

  “先予仲裁”是指出借人或P2P网贷平台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借款人尚未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调解协议等作出仲裁裁决,同时出具生效证明。上述26件案件中,执行依据为先予仲裁裁决的有17件,占比65.38%(见图二)。由于作出仲裁时纠纷尚未实际发生,实践中有的借款人在履行期间内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申请人仍以裁决书中认定的借款本金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引发债务人对实体金额的争议。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公布后,存在先予仲裁情形者,均自觉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还会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特别注明,其不存在先予仲裁等违法情形。

  3.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较多,案件执行难度大。

  P2P借贷案件被执行人大多为常年在外的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作缺乏稳定性,一般无积蓄或固定资产,执行难度较大,且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比例较高。统计发现,此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手机号码约85%已经停机或为空号。即使有效的,也多半关机、刻意规避不接电话,或者添加设置,将法院电话加入黑名单予以拦截。很多时候,法官竭尽全力东奔西走,仍无法追踪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更难以通过与被执行人的直接接触推动案件成功化解。即便部分案件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家中可以找到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但他们大都不愿意替其偿还债务。

  4.金融司法领域对P2P监管趋严,应否履行债务存在不同声音。

  P2P网贷平台是金融创新在信息化时代的突出表现,在高效匹配投融资需求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借贷平台运行管理不规范,催收不合法,额外收取高额咨询服务费、信用管理费等突出问题,导致借款人对P2P网贷平台敌意较大。随着金融、司法领域对P2P借贷监管逐步加强,网贷平台频繁“暴雷”或被取缔等报道屡见不鲜,个别被执行人即使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也以网贷不合法或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偿还借款。甚至有的网络平台、出借人作出让步,仅要求支付本金,被执行人亦拒绝履行。

  二、涉P2P借贷仲裁案件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1.个别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把控不严

  部分技术实力较强的仲裁机构创新推出成本低、流程短、效率高的网络仲裁,降低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时间经济成本,减少了暴力催收事件的发生,对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巨额业务收入刺激下,也有个别仲裁机构为争抢大型P2P网贷平台等优质客户资源,出现了打法律擦边球的“业务创新”、仲裁程序把关不严等问题,“先予仲裁”便是最为突出的一例。个别案件借款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法院诉讼,但在纠纷发生后,出借方又以向债务人发送短信的形式,单方面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仍据此认定获得管辖权,并作出仲裁裁决。

  2.P2P网贷平台风控制度不完善

  P2P网贷平台主要满足商业银行较难覆盖的20万以下的信用无抵押借款领域。在此前提下,P2P网贷平台主要采用数据化风控模式,利用数据分析判断借款人还款概率,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数学模型,还需要巨大的时间和资金投入,以促进数据积累和模型优化。但有的P2P网贷平台片面追求业务规模,采用高风险交易模式,对于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偿付能力等缺乏必要的识别、分析和应对手段,对贷中、贷后各个环节没有进行有效的风险检查和控制,为借款人“花别人的钱,圆自己的梦”留下了空间。

  3.法院执行动力有待增强

  涉P2P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多系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鉴于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小,有的法院认为由中院执行浪费优质司法资源。同时,因该类案件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对执行质效数据影响较大,法院立案执行动力有待增强。

  4.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社会信用市场化、商业化尚未全面铺开。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失信的社会惩戒代价不够高,P2P借款人的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同时,大部分权威的数据源,比如央行的征信系统以及个人公积金、社保数据等信息,还未对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P2P网贷平台完全开放,造成部分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无法对其产生有效的信用制约。

  三、提升涉P2P借贷仲裁案件执行质效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管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个别仲裁部门程序把关不严,某些新业务走入“灰色地带”,严重影响了仲裁的声誉和形象。因此,要强化仲裁机构的自我管理,构建规范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以及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通过案件复核、规划指引、随机抽查、告知承诺等,提升监管效能。要创新管理方式,将信息披露、仲裁投诉处理等纳入信用管理,建立仲裁机构诚信档案,促进仲裁委员会规范运行。

  2.严格对执行依据的审查

  P2P借贷案件仲裁中,借贷人一般已经失联,缺席仲裁比例极高。为保障程序合法和借贷人的基本权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强化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要敢于不予执行“先予仲裁”“无仲裁协议”以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仲裁裁决。受案量较大的中级法院,还可以探索将全部或部分案件指定给辖区力量配置较强的基层法院办理,但应确保执行审查不缺位。

  3.加大对合法仲裁的执行力度

  对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决,应依法予以兑现,严厉打击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而逃废债的行为。鉴于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失联较为普遍,执行过程应当创新查人找物的方式方法:一是要注重信息化衍生功能查找。依托“总对总”银行反馈回执上记录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即便这些号码有的已经废弃,但通过号码信息,或能关联到被执行人的Email、QQ、微信等通讯软件账号,执行干警可以据此添加QQ、微信,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二是要探索调取移动APP数据。根据网贷者比较熟悉网络,留下网络痕迹可能性较高的特征,利用网购、餐饮、出行的实名制要求,法院可积极与热门APP平台对接,提取相关信息。三是要依托公安布控精准查控被执行人。法院将失联被执行人名单提交公安部门,被执行人一旦出现乘坐飞机、汽车、轮船以及住宿、上网吧等必须出具身份证的情形,公安部门将即时出击,现场予以抓获并移交法院,这对遏制“玩失联”行为,震慑效果极为明显。

  4.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法院执行工作创新和金融模式创新都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一环,也受惠于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成果的支撑。因此,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自觉将本职工作提升到促进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高度来统一谋划推进。以网贷创新为例,大型P2P平台要积极投身大数据信用识别机制的构建,加强与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在网络行为数据、用户交易数据、消费信贷数据等方面实现互利共享,通过数据挖掘、自然语言处理、AI算法等工具,对每个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记录、消费偏好、借贷意图等进行全景式画像,动态识别借款人的信用变化,避免不必要的坏账风险。征信服务公司可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构建信用分散管理账簿,实时全面记录网贷借款人的各类日常履约场景,对其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赋分,进而提升个人征信的潜在价值。

  (课题组成员:刘建伟 王雄军 张伟)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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