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法治思想探析
2018-08-24 09:16: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其庆
  众所周知,皋陶历经尧舜禹三代。此前为氏族社会,其内部纠纷由全体成员仲裁解决。传说“祝融氏无所作为,未有耆欲,刑罚未施”;“神农之氏,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到“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商君书》);到尧舜时期,部族之间的矛盾愈加突显,形成“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四凶”作乱的局面;在部族内部,由于极其严重的水患灾害,导致“百姓不亲,五品不逊”,社会失序,黎民阻饥。面对各种尖锐激烈的矛盾,“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古本竹书纪年》)。

  皋陶受命于危难之秋,是如何作刑的呢?

  早在1997年5月,全国首届皋陶文化研讨会上,许多先秦史和法学专家都指出:皋陶不仅是司法鼻祖,还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政论家。因此,皋陶作刑必然要以他在《皋陶谟》中阐述的德政思想为指导,确定刑法宗旨、执刑原则和根本目的。

  皋陶以“允迪厥德,谋明弼谐”为宗旨,即以遵循并弘扬帝尧的道德,同心同德实现治国谋略为宗旨。

  帝尧的道德是:“钦明文思安安”,“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明于变时雍”(《尧典》)。即帝尧严肃恭谨,明察是非,宽厚温和。能弘扬崇高的品德,亲近同族的人,表彰有才德的人,协调各部族联盟的关系,民众也随着变得友善和睦。这如同一束火炬,照亮了皋陶制刑的思想。

  据说皋陶曾以独角兽判案,享有很高声誉。因为上古社会是一个敬天事神、卜筮盛行的时代。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各部族都广泛采用神明裁判。这种刑审制度在比较法制史上称为触审制度。

  皋陶发现了触审制常常导致冤案错案,容易伤及无辜,有损帝尧之德,便断然废除。宁汉林先生认为《皋陶谟》中“无教逸欲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万几”的含义是皋陶废除了触审制,要求执法者不能贪图享受,必须严肃恭谨,明察是非;“方施象惟明”则是益和稷对皋陶废除触审制度、施用象刑的最早称赞。皋陶的这一重大变革,使刑审由神断变为人断,为后世尊重人性以证据定罪的刑审制奠定了基础,是刑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在原始社会后期,各个部落内部已普遍存在习惯法,对于渎神和犯禁等行为,有的部族比较宽容。如《三国志》记秽南族“其邑洛相侵犯,辄相罚,责生口牛马,名之为责祸”,就是用奴隶、牛马作为罚责的赎金;扶余族“盗、窃一,(鞭)责十二”;《旧唐书·吐蕃传》载吐蕃人“重兵死,以累世战殁为甲门。败懦者,垂狐尾于首示辱”。有的部族则采用极端手段。如《吕刑》称“三苗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对此,颛顼“报虐以威,遏阻苗民”;“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舜圣德聪明,建法”(《通典》)。

  舜所建之法,即皋陶废除触审制后,在习惯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五刑。

  有专家说,皋陶的五刑是《国语·鲁语上》记载:大刑甲兵,次斧钺;中刑刀锯,次钻笮;薄刑鞭朴。但多数专家认为这不是皋陶的五刑,只是刑分三等五次,颇与皋陶时代实际接近,应是皋陶制刑前的五刑。笔者倾向后者。此前,“兵刑合一”,黄帝和颛顼都曾大刑用甲兵;到了虞舜时代,大臣已有分职,兵刑也已分家,皋陶作士,具体职责就是:“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尧典》明确记载,皋陶的五刑是:“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唯刑之恤哉。”

  “象以典刑”即制定象刑作为常刑(法)。《汉书·刑法志》称:“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看出皋陶废止了习惯法中滥杀无辜的极端做法,吸取了宽容的做法,只是象征性地给以警示,使人明耻,改过自新,体现怜悯爱人的德性。诚如《通典》所云:“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于爱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朴淳,事简刑省,唐虞及三代刑制其略可知。”

  “流宥五刑”是对原要施以伤残肢体的墨、劓、剕(刵)、宫、辟等肉刑的一种宽宥。皋陶即使对本当处以极刑的“四凶”也未动刀锯,未用钻笮,而是一律处以流刑:“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并使三苗“幡然来归”,达到了弘扬帝德、“协和万邦”的目的,推动了部族联合,促进了社会进步,维护了中央集权。

  “金作赎刑”是处理部族之间争执和纠纷的一种刑罚:理屈者出金(铜)以赎罪来替代刑法。从而调解了部族纷争,推动了部族联合。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是指官刑鞭扑俱用,施于办事不力、犯罪较轻者;扑刑是对“不勤于道业”、不尊老事亲的学生轻微责罚。意在警示官吏恭谨勤政,警示学子勤学孝亲。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一般释为:眚,过失;灾,害;肆,缓。意即:对偶然或过失犯罪者要宽大赦免,而对怙恶不悛者则施以极刑,其中当然包含对改恶从善也要从宽。同时也有专家认为“眚灾肆”,实指血亲复仇杀人列尸分解而食。当时,水灾成患,皋陶执法,对迫于饥荒而抢掠、杀人、食人的罪犯给予赦免,即“眚灾肆,赦”,但不允许再犯,如再次恃强抢劫、杀人、食人者便要处以死刑,即“怙终贼,刑”。两种解释虽有不同,但都能看出皋陶“察与人情”,明断是非,尽量从宽,盼人改过自新。

  为了保障五刑正确实施,皋陶确立了如下执法原则:

  1.执法者必须“慎乃宪”(《史记》),“慎厥身,修思永,惇叙九族,庶明励翼”。即必须严肃谨慎,严格地要求自己,以宽厚的态度待人,使大家都贤明起来,忠贞执法,弘扬帝德;否则,处以鞭刑。皋陶本人就是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思日赞赞襄哉”的典范。

  2.必须德教礼刑并用。皋陶说:“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意即从五种伦常关系的教育入手,从而改变“百姓不亲,五品不逊”的局面;同时,以五种礼节规范社会秩序,使君臣之间互相尊重;如果人们能接受教育,遵守礼节,就要给予表彰;否则,就要用五种刑罚分别给予惩处。从而开启了重视教化,崇德重礼,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先河。

  3.一定要“唯刑之恤”。唐代孔颖达释其义是“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中”即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只有心忧百姓,恐伤无辜,才会慎重又慎重而“得中”。皋陶提出的“五刑五用”的刑治观,即要求在刑狱决断时,不可过也不可不及。

  这种公平公正、刑罪相当的论点,以及五刑在具体运用实施时的一些慎罚从宽的做法,都是刑恤得中的思想,百姓备受恩德。历代对此评价甚高:舜称“民协于中”;《吕刑》赞“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祇德”;《史记》:“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皋陶作士,正平天下罪恶也”;《淮南子》:“听狱制中者,皋陶也……”

  4.必须“临下以简,御众以宽”。为了贯彻宽与简的原则,他第一次提出处罚罪犯不要累及后代,而赏赐可延于世。即“罚弗及嗣,赏延于世”;第一次提出同罪不同罚,“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过失犯罪,可以从宽,故意犯法,则要从重;第一次提出对于疑罪案从轻“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第一次提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其伤害无辜的人,宁可放过犯罪的人。真是条条见宽,确是字字闪耀着“好生之德”、“唯刑之恤”、慎刑、轻刑、无刑的思想光辉。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皋陶立刑,不是想着如何惩罚用刑,而是想着如何从宽从缓、不惩不罚不用刑。这种“刑期于无刑”的根本目的是“在安民”。

  皋陶的安民观,源于对民众的敬畏,源于对帝尧道德的深刻领会。他说:“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意即上天听取意见观察问题,表彰好人、惩罚坏人都是依据民众意见。上天和下民是通达一致的。我们要有颗敬畏心,恭敬地处理政务、谨慎地执法断狱,才能保持住国土。

  皋陶的安民观辉映着皋陶的宽恤之刑。它字字闪耀着尊重人性、珍惜生命的光辉,句句饱含忧念苍生、以人为本的真情,条条体现治国安邦、“谟明弼谐”的理念。

  天下百姓受到了教化,懂得了礼仪,知道了廉耻,得到了刑罚的保护,提高了道德水准,获得了许多恩惠,因而感恩尧舜,上下一致,同心同德,开创了历史上第一个盛世。这是“仁者爱人”、以人为本的源头,这是“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发祥,历代多有赞誉。舜:“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刑期于无刑……时乃功;”禹:“安民则惠,黎明怀之;”《夏书》:“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容成氏》:“三年而天下之人无讼狱者,天下大和均;”《四库全书》:“为虞氏而天下无冤;”王充极为赞赏:“五帝、三王、皋陶、孔子,人之圣也;”皮日休顶礼膜拜:“德齐于舜、禹,道超乎稷、契。”

  我们一路探讨皋陶建法立刑的背景、宗旨、原则及目的,欣喜地看出其法治思想自然呈现,照彻今古。

  皋陶的法治思想是他德政思想的具体运用,因而宗旨宏伟,举措得力,目标明确。在历史上,皋陶第一个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首倡礼法相依,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并用,为实施德政提供有力保障,为社会安定、和谐与繁荣保驾护航;他要求执法者必须严肃谨慎,公正、公平,重视教化,“唯刑之恤”,这些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在安民”。可见,其宗旨、举措与目标,三者高度统一,相得益彰,相映生辉,相辅相成。

  皋陶法治思想,对于今天全面依法治国有着宝贵的借鉴作用。因为中华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所以,用现代意识和科学理论赋予皋陶法治思想以时代内涵,以及观察和研究现实问题时去中华文化中寻觅“根”和“魂”,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从皋陶法治思想里吸取了丰厚滋养。我们更应深入挖掘和萃取皋陶法治思想之精髓,以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助力。

  (作者系安徽省六安市皋陶文化研究会学术顾问)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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