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2018-08-28 16:00:04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李亮亮)  一男子因车辆被扣押,为报复运管所工作人员,故意在汽车站内对自己本人、工作人员泼洒汽油,并意欲点燃,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兴国县人,2018年3月4日8时许,曾某驾驶粤V×××××的五菱牌面包车载有6人,从赣州市兴国县出发前往江西省南昌市,10时许,路经宁都县石上镇蛇行排路段时,被宁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查获。宁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曾某涉嫌非法营运并扣押了其车辆。曾某认为其没有非法营运,遂打电话给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声称如果不把车子还给他,就要与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同归于尽。后曾某到宁都县城购买了一个汽油桶、二个打火机,在宁都县梅江镇城南加油站购买了30元人民币的92号汽油,并购买了一个编织袋装汽油桶。当日14时30分许,曾某提着编织袋内用汽油桶装有汽油,由宁都县汽车站正门进入,来到汽车站内部北侧的宁都县公路运输理管所驻宁都汽车站办公室。曾某拨打了运管所办公室电话,要求归还车辆,后又拨打运管所副所长谢某的电话要求归还车辆遭拒绝,谢某、龚某先后进入办公室对其作解释工作。但曾某不听解释,过了一会儿,突然打开自己带来的编织袋,立即拿出袋子里装有汽油的汽油桶,打开汽油桶的盖子朝办公室的地上、桌子上、自己身上泼洒汽油,谢某、龚某、李某见状上前进行阻拦,期间曾某朝上前阻拦其泼洒汽油的谢某身上泼洒汽油,后曾某准备拿出打火机点燃泼洒的汽油时,被谢某、龚某、李某三人控制。随后,曾某被宁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依法提取扣押的铁桶内残余的液体进行鉴定,该液体中检测出汽油成分。

  另查明,宁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驻宁都汽车站办公室位于车站办公楼一楼,与车站的售票大厅、候车大厅以及停车场都相邻相通。案发时汽车站的候车大厅与售票大厅为正常营业,聚集着大量旅客,停车场内停放着二十余辆客车。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站是人流物流密集的地方,被告人曾某不能正确对待车辆被扣押一事,为报复运管所工作人员,故意在汽车站内以及对自己本人、对工作人员泼洒汽油,并意欲点燃,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