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获通过
更好保障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8-08-31 21:27:49
     中国法院网讯 (王俏)  今天(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法将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商法的立法工作。三年后,2016年12月,开始第一次审议。此后草案经过四次审议,涉及微商工商登记、跨境电商管理法规、平台责任等多处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电商法四审稿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经营并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予以明确,严惩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促进,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此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电商法草案每一次审议都有很大变化。审议的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约束,广泛地讨论、不断地修改,使法律越来越符合电子商务发展本身的规律。

  近期引发广泛讨论的网约车安全问题使得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追责问题成为重大社会热点。在电商平台的责任方面,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不久,电商平台拼多多因“山寨”泛滥问题引发舆论关注,该平台因销售“山寨”产品、傍名牌等问题被调查检查。此次通过的电商法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电商法还提出了对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相关规定,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等。

  此外,法律还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规定。对于生活中常常存在的快递员送货上门,买家不在家,快递员找了别人代收,买家却并不知情的情况,电商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对于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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