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改后对你我收入影响几何?
2018-09-01 17:18: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6.7万余人参与、提交意见超过13万条——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牵动全社会关注。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大修的个税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又会对我们的个人收入有何影响呢?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综合多项因素 今后将适时调整

  对纳税人而言,缴纳个税最期盼每月能多些减税。此次修改后的个税法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计算。

  每月5000元标准从何而来?据介绍,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大要素测算。5000元涵盖了2018年基本消费支出。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作说明时曾指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月收入1.5万元,在不考虑现有的扣除项目和这次法律修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仅按照基本减除费用来计算,按照现行税法,扣除起征点3500元,乘以适用的税率25%,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元,最后应交税1870元。

  按照修改后的个税法计算,扣除起征点5000元,再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元,最后应交税790元。

  这样计算比较以后,相当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有关方面指出,个税“起征点”是动态调整的,此次不调不意味着后续不动。

  “建议下一步在实践中结合征管和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积累经验、积极探索,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适时提出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动态调整起征点,优化税率结构。”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说,要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至5000元,这一扣除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从减税效应来看,标准越高则适用较高税率的高收入群体减税额越大。

  张斌指出,应综合分析减税效应,而不是仅仅盯在“起征点”上。“个税改革目的是要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让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税负才更公平。”

  “此次修法迈出我国个税转向综合征税的重要一步,给工薪阶层减负的关键要素不再只是‘起征点’。”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刘怡表示,根据草案,“起征点”提高的同时,引入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并扩大适用低税率范围。几项措施综合施策,给普通工薪阶层带来的减负力度远超单纯上调“起征点”。

  赡养老人支出可抵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抓紧制定中

  据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41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综合多方意见后表示,允许赡养老人支出税前扣除,旨在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

  也就是说,今后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的,包括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支出。

  为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法律还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把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很好地体现了当前社会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税收负担,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

  综合征税更显公平:稿酬所得给予负税优惠

  小张每月收入5000元,但来源只有工资、薪金渠道,现行税制下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需缴纳45元个税。

  小李每月收入也有5000元,但来自多个渠道,包括3000元工资、800元劳务报酬、600元房租和400元稿酬,按照修改后的个税法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综合征税”,无疑是此次个税法修改的关键词。

  借鉴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的主流模式,我国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如法律中,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但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修改后的个税法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适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优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意见,法律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相比分类征税,综合征税更显公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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