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推新规:这些情况,民警个人不担责
2018-09-08 08:51:32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张尼
  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告,就《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依照草案,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遇这些情况,公安机关应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草案中明确,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下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这其中包括:受到暴力袭击的;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或被追刑责

  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对此,草案第九条明确,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等影响,不当追究民警责任

  本次公布的草案提出,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

  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民警遭恐吓威胁,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或恐吓,该如何维权?

  对此,草案规定,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

  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公安机关应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

  本次公布的草案还特别明确,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向当事民警发放维权正名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民警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此外,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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