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三治融合” 助力乡村振兴
2018-09-12 09:16: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章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推动“三治融合”、助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职责使命,既责无旁贷,亦大有可为。

  一、推进“三治融合”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已无法胜任当前乡村治理的要求。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得各地人口流动增强,熟人社会渐被打破,适用于熟人社会的乡村治理方式已无法满足当下的乡村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政府已无法完全掌握乡村的生活资源,无法对乡村各项事务进行包揽式管理,基层政府对乡村个体的控制力趋于弱化。此时,传统的纵向管理模式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乡村治理模式需要从纵向管理模式转变为横向的互动交流模式,让每一位村民自主参与到日常组织活动中来,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的改善。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正是从我国乡村所面临的全新治理环境以及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各自的作用特点出发所作的重大部署。

  在乡村治理体系中,需要情、理、法的相互配合,自治、法治、德治各有侧重,缺一不可。自治、法治、德治不是三根平行线,而是一张基层社会治理的网络。自治是乡村治理的核心,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道德共识的达成都依赖于广泛的自治实践。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法治是乡村治理的筋骨,是自治和德治的边界与保障。基层自治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道德共识也必须体现现代法律精神。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支撑,是自治和法治的补充与“润滑”。德治通过道德的引领来规范村民的行为以及村规民约,让村民以自我教化的方式推动乡村自治。德治也可以弥补法治的薄弱环节,在某些法律束手无策的领域发挥作用。在复杂局面下,德治的“软治理”特征可以缓和自治和法治的刚性,增强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更多的情感支持和自觉遵守。

  自治固本,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三治”有机结合并将其贯穿于乡村运行、治理、互动的整个过程中,将有效降低乡村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进而推动实现乡村治理之“善治”,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人民法院在推进“三治融合”中的职能定位

  法治是“三治融合”网的纲,通过纲举目张、协调融合,起到牵头保障作用。推动“三治融合”,保障乡村振兴,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引领和保障下的乡村管理工作,是对传统乡村治理的一场变革,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乡村社会治理水平,使乡村居民真正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提升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乡村法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要履行传统意义上解决纠纷的职能,也要通过延伸审判职能,深度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促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特别是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能够深入到群众中去,要更好地发挥优势,大有作为。在乡村振兴战略正扎实推进的当前,人民法院必须把握新形势,抓住新机遇,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对法治的新需求,引领和保障“三治融合”,推动乡村振兴发展。一要着眼纠纷解决和权利维护,伸张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应积极回应乡村居民对民主法治的新需求,对公平正义和权利保护的新期待,以公正的裁判来塑造规则意识,以法治精神来引领“三治融合”,引领社会风尚。二要着眼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中心大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乡村治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人民法院要把司法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全力保障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为“三治融合”提供充分的实践基础和物质保障。三要立足风险防范和有序治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充分认识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稳定与发展的潜在风险,以审判执行为依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研判,在自治、法治、德治各方面查漏补缺,在此基础上主动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为“三治融合”提供制度支撑,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不断丰富人民法院推进“三治融合”助力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使命呼唤新作为。人民法院应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前沿一线的优势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实现乡村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促进纠纷就地化解,护航乡村振兴发展。

  要注重内生秩序,促进乡村自治。通过土地征收征用、农村经济管理等案件的审理,划清“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的界限,推动乡村自治组织职能回归。注重乡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加强与“五老志愿团”“乡贤议事会”等的联动协作,提升其法治素养和工作威信,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深化人民法庭与群众自治组织、基层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健全指导人民调解长效机制,加强对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的法律指导。吸收乡贤精英、村干部等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优势参与涉诉接访、纠纷调解,努力在妥善化解矛盾的同时,有效提升整体乡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

  要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乡村法治。通过建立 “三长一顾问”(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及政府法律顾问)联席会议、“站点驻村、法官联村”、乡村振兴法官驿站等工作机制,推动完善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围绕辖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当地不同产业特点,提供个性司法服务,以司法之力规范权力运行,助推经济发展。依法制裁侵犯村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优化乡村营商环境。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做好诉讼引导和判后答疑工作,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和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的诉讼引导与帮助。提升乡村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能力,坚持调判结合、当判则判,通过判决与执行树立法律在村民心中的权威地位。同时,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梳理问题,提出应对解决措施,健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

  要提倡道德约束,引领乡村德治。注重司法对道德共识的培育,将现代法治精神融入道德共识的形成过程。通过公益诉讼、赡养抚养、乡村邻里、正当防卫等案件的审理,释放积极向上的司法正能量。支持民间“孝顺父母奖”“见义勇为奖”等奖项的设立,提供法律服务与帮助,激发群众道德情怀,充分发挥德治对自治、法治的补充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提高乡村居民法治素养。深入挖掘乡村习俗、乡规民约,在司法裁判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作者系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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