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恤刑思想的渊源
2018-09-14 09:16: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泽
  《说文解字》将“恤”解释为“忧也。收也。”是指人们产生恻隐之心的时候,就能感同身受去怜悯他人。“恤”与“刑”连用,即为对罪犯施以刑罚时,要存有悯恤之意。恤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唐代孔颖达疏注曰:“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此即审判要公正谨慎,用刑要悯恤不滥。明代丘浚的《慎刑宪》系统地阐发了古代慎刑、恤刑的思想,其目有“申冤狱之情”、“慎青灾之赦”、“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等。

  恤刑的范围

  恤刑体现为对老幼妇疾、狱囚的怜恤,并且从广义上体现在刑典的从轻、刑罚的延缓执行和各种赦宥的规定等方方面。如死刑的恤刑是指我国古代起到慎杀作用的死刑复奏制度;对议、请、减、赎者,老小疾病、妇女等的恤刑;从轻法,如法令变更时,恒从轻法;赦前断罪不当者,亦从轻法;数罪的恤刑,如数罪俱发,只从一重或一等科;更犯时,累役不过四年,加杖不过二百等;刑之减免,如恩赦及因其他事由的减免,存留养亲和留养承嗣制度。

  中国传统道德观

  “道”是传统中国文化的最高范畴。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的基本构成是“阳”与“阴”,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形成“阳主阴从”的结构。由于阳代表德性,阳主意味着属性依德。古人认为,万物的原理是道,属性是德。张中秋先生指出“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表现到法律原则与规范上,可以简单地用‘三纲五常’来概括”。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五常包括仁、义、礼、智、信。我国古代的法律以人本主义和法自然作为立法和执法的最高准则,推行伦理教化和执行刑罚,殊途同归,终使人达到与天地合一,上下同心,以期实现人人自律,备礼守法,使刑罪不用。因此在构筑法律体系的框架时,也充分注意了礼治与刑罚的综合为用,恤刑思想也便应运而生了。通过恤刑体现统治者的宽恕、仁慈之品格有利于社会正统伦理道德的发展。同时在原有的刑罚上给予弱势群体宽待,体现了法律威严中的人情,也符合大众对弱者同情的道德理念,减少了他们对残酷刑罚的恐惧和厌恶之感,从思想层面上实现统治目的,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

  民本和仁孝的观念

  《尚书》有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为统治者出入人罪、罪行擅断主义带来了方便,将法律推向了神秘的重刑主义。周朝统治者在总结夏、商的亡国教训时认识到,单靠神权已不足以维系统治,因而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主张。西周在“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下,制定了各项恤刑政策与措施,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制定了“三赦”和“三宥”之法。

  “仁”是儒家基本思想范畴的中心,但最具代表性的解释即是“爱人”,孔子提出了“仁者爱人”和“为政以德”的主张,治国须“宽猛相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人皆有同情悯恤之心,统治者执行刑罚便会怜悯罪犯,会法外行仁以减轻对罪犯的刑罚,这种法外行仁以减轻刑罚的行为即是恤刑思想的渊源之一。

  孟子提出“民贵君轻”的政治主张阐明民本思想,“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为政者就不能动辄施刑,且在施刑时也要存有悯恤之心。

  同时,儒家倡导以“孝”治天下,强调“尊尊、亲亲”的纲常伦理原则。统治者所施行的诸如矜老恤幼、亲亲相隐、轻侮法以及复仇得以赦免的政策体现了对孝子的尊敬怜惜,“存留养亲”“存留承祀”等孝行则直接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恤刑思想。

  天人、阴阳的世界观

  我国刑罚制度是先民观察大自然现象所呈现的自然法则而产生的。

  自伏羲氏法天则地始画八卦,后人化而为《易经》,衍生了我国法律思想理论。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时代,人们以蒙昧的思想体验自然界,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角度出发,形成了天地人三位一体的天道自然观,从而演变出处世治国的人生观,“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统治者为政也应以德为主、刑为辅。两者的关系犹如黄昏与早晨、春天与秋天,只有相互结合才能构成有机整体。它融合了儒、法、道三家的思想。若君主滥用权力,逆天而行,则天就会给予责罚,如星变、地震、旱灾、水灾等异常的自然灾害。为了避免天谴应体察民情、整肃吏治、浚理滞狱、大赦天下等。而且人固有“善”、“恶”两性,那便需对其引导教化,只有礼仪教化,才能使人克制物欲,走上真正的善,把德教放在第一位,促使统治者为教化罪犯而实行减免刑罚政策。而统治者为实施德教,对罪犯实施减免刑罚的政策即是恤刑思想的体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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