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法院“江淮风暴”重点突破行动之腾退房屋
2018-09-14 09:48: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倩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保护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在全省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尤其是重点突破行动期间,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积极举措,因案制宜,多管齐下、软硬兼施,在过去的短短月余时间内成功执结多宗腾退房屋案例。

  一房、二债主和三主人

  早些年前,被执行人江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钱未还,案经诉讼,后由枞阳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抵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但当王某去查看抵付的房屋时,却发现该房屋已由案外人吴某居住使用。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王某了解到:被执行人江某因欠案外人吴某的钱,在法院执行之前,已将该抵付的房屋私下抵给了吴某。这下就尴尬了:一房、二债主、三主人。为妥善化解该纠纷,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多次走访,多次电话与案外人吴某进行联系,并组织三方当事人做到一起。经执行法官耐性地分析利弊,释法析理,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腾让房屋,大动干戈,涉案房屋以维持现状为宜;吴某补偿王某86000元,王某将房屋让给了吴某。该案得到妥善化解。

  友谊、金钱和房子

  陈瑶湖镇的汪某和左某系朋友关系,因债务纠纷经枞阳法院判决:左某依法承担偿还汪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义务。因左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汪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裁定将左某位于陈瑶湖镇的一套房屋抵付给汪某。此时,“隐身”的左某出来了,要求归还涉案房屋,告知涉案房屋内。经走访了解到:左某常年居住于涉案房屋内,且涉案房屋周边均是左某亲戚居住。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申请执行人汪某主动来到法院,请求执行法官协调。经执行法官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左某一次性向汪某偿还20万元,汪某将抵付的房屋返还给左某。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房东、公司和安置房

  2007年,汪某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置业公司,未约定租期。期间,因临时安置需要,某置业公司将该房屋借给吴某某临时居住。嗣后,因吴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发生了纠纷,吴某某拒不搬离。在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吴某某占用后,汪某某立即要求吴某某搬出,但吴某某始终以双方之间无租赁关系为由拒绝腾交租赁房屋。2017年7月,在多次要求未果后,汪某某遂将某置业公司、吴某某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案经审理,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承担腾交房屋义务。但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仍未主动履行,汪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房屋张贴腾退公告,并严肃告知吴某某,如果在腾退截止日期之前他还未搬出来,法院将对他进行强制拘留措施。在这种强大的威慑力大之下,吴某某在腾房公告限定的期限届满前主动搬出来了。

  合同、现实和租金

  2011年9月,舒某将朱某位于枞阳镇连城路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租下用于宾馆经营,双方订了合同,租期十年。开业伊始,舒某的宾馆生意异常火爆,后因经营不善处于歇业中。2016年以后,舒某就开始拖欠租金,为此朱贵多次上门催讨险些上演武行。无奈之下,朱某把舒某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舒某立即支付租金13.6万元,舒某却迟迟未付。立案执行后,起先舒某、朱某剑拔弩张,谁都不让谁,执行法官多次调解,希望双方从实际出发,最终达成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宾馆内装饰装修物及附属设施抵付部分租金,余下租金分期给付。

  执行一般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强硬的手段,这种方法用于那些“油盐不进”的“老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履行义务就要接受惩罚;还有一种方法是需要执行法官费更多的功夫去找到“突破点”,这种方法通常不费一兵一卒,双方都皆大欢喜。据了解,今年以来,枞阳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举全院之力攻克执行难战役,使得一批难案、骨头案得到有效执行,进一步彰显了执行威慑力,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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