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审判回忆录
2018-09-17 10:33: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小漫 颜映丰
王仲案庭审照片。(来源:汕头中院)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走私肆虐成风,广东省海丰县尤为泛滥。与此同时,打击走私贩私斗争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被查获的走私物品在缉私物资仓库堆积如山。

  时任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同时兼任打击走私指挥部总指挥,正是这个身份为他贪腐提供了便利,让这个南下干部在临退休之际走上了不归路。

  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

  自1980年4月至1981年8月,王仲利用职权,从缉私物资仓库侵吞大量缉私所获物资——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彩色电视机1台、电风扇2台、衣服182件、布料442米等,总价值共计58141元;1979年至1981年7月,通过批条子、当面交办等办法使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批准申请出港人员提前出境,从中收受贿赂物品总价值11608元;贪污缉私物资、受贿总金额达6.9余万元。1982年12月21日,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3年1月17日,被执行死刑。

  适逢改革开放40周年,笔者赶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当时审理王仲案的助审员陈石波,他的讲述慢慢地还原了王仲案从受理到执行死刑的全过程——

  ■集中精干力量审理,把案件办成铁案

  1982年4月,王仲被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前他已经是中共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了。

  王仲案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职务最高、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最大的腐败案件。6.9余万元,在当时可谓一笔巨款。那时候我一个月工资才三十几元,“万元户”就已经很了不起了。

  虽然当时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已经一年多,但是很少抓到领导干部犯罪,坊间开始议论:看中央是不是真的打击经济犯罪,就看打不打老虎。所以王仲案一出,从中央到下面都极其重视,要求集中精干力量审理,办成铁案。

  1982年8月12日,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仲案。那时我刚到法院两年多,是刑二庭的助审员。因为业务知识扎实、办案严谨,被抽去和当时刑一庭办案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杨悦贤一起担任该案的助审员。院里要求一定要由领导办王仲案,所以就由刑二庭的庭长谢乙坤担任该案的审判长。院里报请了上级法院并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扩大审判庭组成人员审理该案,精心挑选了4名人民陪审员,并对他们进行法律业务基础知识培训。至此,王仲案7人合议庭正式组成,由刑一庭的林坤池担任书记员。

  ■“死不死是王仲的事,但证据关我一定要把好”

  王仲的贪污是以“件”计的——今天从缉私仓库“拿”走一只手表,明天“顺”走一部收录机,所以证据很多,犯罪事实也很琐碎。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分院起诉王仲总计贪污了337只手表,但合议庭最终只认定了263只。在当时严打的背景下,否定检察院提出的证据压力还是很大的,我们跟检察院讨论了很久,为什么要认定贪污了这么多数量,理由在哪里,不予认定的理由是什么。

  我还记得当时否定了检察院提出的王仲在汕尾镇缉私仓库向王泗吉等人拿走的其中59只手表,起诉书根据王泗吉的证词认定王仲从该仓库共拿走了187只手表,但后来经我们审核后认为应认定128只。

  王泗吉是汕尾镇革委会副主任兼缉私仓库保管员,向我们提供了两个账本,一个是原始的“小账本”,另一个是后来凭记忆制作的账本,两个账本相互矛盾。

  原始的“小账本”中仅记载了王仲共拿走128只手表,该账本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记载的流水账,我们找了账本里记载的其他拿走物资的人核实,他们的证词和流水账记录相印证,并且有旁证证明见过王泗吉用该“小账本”进行登记。而另一个账本进货和出货数量对不上,进货少、出货多,与其他证言也无法相互印证。

  王泗吉的证词中虽有其他在场证人,但其他在场证人均无法说出王仲具体拿走表的次数和数量,所以其证词可靠程度无从核实。后来我们询问了王泗吉3次,其证词前后自相矛盾,无法得到印证,已失去稳定性、可靠性。所以我们就仅认定王仲从汕尾镇缉私仓库拿走128只手表。

  虽然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的落实也尚未十分到位,但我们还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历史负责。死不死是王仲的事,但证据关我一定要把好,没有确凿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不能归到王仲身上,即使小到一件衣服。我们合议庭始终坚持证据不足的、其他人收受而王仲不知情的、有事实但不属于王仲应承受的范围的均不予认定。

  我记得我们经常要去海丰县核实证据,询问证人、调取资料。那时候还是土路,车开不快,早上我们从汕头公交总站坐车一路摇晃到海丰县已是傍晚了,所以只能第二天再开展工作。有时候晚上收到新证据,也要立马出发。

  当时省法院还派了一个副院长来监督这个案件的审理,要我们汇报王仲案的审理情况,要求每一个犯罪事实、如何认定都要讲得清清楚楚。他问到王泗吉这个证人的时候,我说:“王泗吉是汕尾镇缉私仓库保管员,有证词和账本,证词在案卷第几卷第几页。”他一翻发现还真是,很惊讶我们连哪个证人证词在第几卷第几页都背得滚瓜烂熟,直夸我们办案认真负责。

  历史也证实了王仲案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该案历经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对事实证据方面的认定均无改动。

  ■六次讯问王仲,其认罪态度恶劣

  因为王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所以我们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地点在汕头地区医专附属医院。

  1982年8月23日,在汕头地区医专附属医院开始了对王仲的第一次讯问。看完起诉书的王仲,否定了检察院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声称其中一部分物资是代上级机关领导买的,另一部分是自己买的,只是由于当时没带钱所以就先记账了,后来让女儿给了部分钱,剩下的没来得及给。

  王仲很狡猾,一直矢口否认犯罪事实。我们告知他,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被告人不认罪,但有其他证据证实同样也可以定罪,他还是不思悔改,不想坦白。

  8月24日,在同一地点,我们对王仲进行了第二次讯问,让他把前一天没讲完的继续交代,但其态度还是一如昨日。

  8月26日,由于王仲身体好转,便将其收押于当时的揭阳县看守所。

  8月29日至31日,我们讯问了王仲四次。王仲虽然有所松动,承认了自己在前面的供述中撒了谎,但对大部分犯罪事实还是不肯承认,认罪态度恶劣。

  ■首次开庭庭审小插曲

  1982年9月15日,王仲案首次开庭。当时法院没有法庭,一般都是在广场开庭,但是考虑到王仲案社会关注度较高,旁听人员可能较多,于是就选了地委的大礼堂开庭。

  那时候法院还没有制服,为了显得整齐划一和威严,我们约好了开庭的时候统一穿白色上衣。但是到了开庭当天,发现服装还是没有统一。后来王仲案的庭审视频传到中央,领导认为法官精神面貌可以,但是服装不统一,显得不够威严,而这也成为了1984年法官制服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庭审当天,地委大礼堂里挤满了旁听者。首先是法庭调查环节,对每一个证据一一质证,让双方发表意见。

  庭审持续了两天半,9月17日上午,庭审进入辩论环节时,王仲心脏病突然发作,于是我们只能宣布休庭。

  1982年12月18日下午,我们前往汕头医专附属医院护理王仲的病房,告知王仲第二次开庭时间。

  1982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汕头地委小礼堂,王仲案第二次开庭,结束了法庭辩论。

  ■无期徒刑还是死刑?

  1982年12月20日晚,合议庭进行合议。

  到此阶段时,王仲贪污、受贿的证据和事实已明确:王仲身为县委书记,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收受贿赂;怂恿家属参与犯罪,拉拢腐蚀下属干部,影响极坏,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罪行被揭露后,态度极为恶劣,至今仍不认罪。

  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根据1982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贪污罪论处。当时全国刑事工作会议内部规定:贪污5万元以上就属于贪污情节特别严重。所以王仲贪污、受贿达6.9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尚有争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5月1日前能主动投案的、坦白交代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但王仲罪行败露后,非但不坦白自己的罪行,反而多次活动探听情况,分散赃款赃物,大搞串供活动,企图蒙混过关,认罪态度恶劣。

  所以合议庭经过合议一致认为,王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晚10时就提交给审委会再次讨论,审委会同意合议庭意见。

  1982年12月21日上午10时10分,王仲案宣判,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临刑前的颤抖

  1983年1月17日,王仲死刑宣判大会在汕头市人民广场召开,当时人山人海,整个广场大约有1万多人。

  宣布执行死刑时,王仲瑟瑟发抖。他终于知道害怕了,然而一切都为时已晚。

  1983年1月17日,王仲被枪毙,终年56岁。

  改革开放,其实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个考验:能不能经得住外界物质的诱惑。起初王仲的想法就是,当干部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快退休了弄点钱养老、回家乡盖房子。然而欲望的堤坝一旦打开,便会一发不可收拾,等待着的只能是身败名裂的下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也不会网开一面。王仲案向当时的社会证明了中央打击经济犯罪既拍苍蝇也打老虎的决心。

  (根据王仲案卷宗、该案助审员陈石波的回忆整理,辅以该案书记员林坤池的回忆完善)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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