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生态修复不可少
2018-09-19 11:05:57
     中国法院网讯 (刘巧素)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一、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将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提供的人民币共4万元用于该县域内生态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陈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在3号厂房酸洗车间内,使用硫酸、硝酸、磷酸等化工用品对公司出厂的铝制汽车进气管进行酸洗工作,作业时产生的废水溢流至车间内边沟后汇集至车间集水井,待一定量后通过暗管排往厂外,被霞浦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经霞浦县环境监测站检测,3号厂房酸洗车间集水井内提取的水样镍浓度为0.062mg/L,锌浓度为0.116mg/L,铜浓度为0.228mg/L,铬浓度为0.468mg/L。

  2017年3月20日、21日,被告人何某某、薛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各向本院提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2万元,1万元、1万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向法院提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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