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助推案件定分止争
南通强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
2018-09-20 09:57: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旻
  撤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通行复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蒋某夫妇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案作出上述一审行政判决。这也是自今年2月1日南通在全国率先取消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以来,该市借法律援助获一审胜诉的第三起行政案件。该案一审援助律师还表示,将在二审中继续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据了解,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由于普通市民不熟悉行政诉讼相关规定,且律师参与程度不高,常常影响诉讼秩序,更难以实现裁判的定分止争效果。

  在南通中院的积极倡导下,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南通市人大内司委共同组建调研组进行专题调研,最终形成了《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全国率先将“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作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有效扩大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规定》还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接到申请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法律援助律师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以此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应援速度。

  《规定》实施以来,原告行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弱的短板得到了补齐,诉讼负担得到了减轻,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钱某诉启东市住建局拆迁安置案件庭审过程中,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的援助律师尹秀刚从法理层面直指争议焦点,将原告长达六七页的诉讼事实依据浓缩为专业的表达语言,推进了庭审顺利、高效进行。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律师站在专业角度,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指出行政行为的错误和不足,客观上也对监督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产生了推动作用。

  “为请不起律师的老百姓免费打官司,体现的是对公民依法维权的重视、支持和尊重,体现的是政府接受律师队伍专业挑战的勇气。”南通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表示,相信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会更理性、更充分地参与行政诉讼,从而为“官”“民”平等对话、良性沟通、解决纠纷架起一座便捷的桥梁。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