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2018-09-20 14:03: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在《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中撰文阐述了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类型,并提出了解释二者关系的交易的整体解释路径。

  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对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进行解释和认定。认定后续合同变更、补充了先签合同,应严格把握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如构成变更,先签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后续合同亦失效。认定形成主从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或法律的明文规定。认定互为因果关系,应取决于当事人的明确表示,同时必要结合缔约背景、合同的周围情事。对于后续合同约定违约后果,应当先分辨此类约定是对未来结果的预测和分配,还是对业已产生的违约结果的梳理、确认和了结,如为前者,则构成合同变更,先签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后续合同归于消灭;如为后者,则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之间各自独立,先签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后续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识并处理上述关系类型,可采用交易的整体解释路径,即在某合同的约定其实源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设计时,解释合同时不宜甚至不得局限于该合同条款,而应将视野扩展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整体审视,全面衡量。采用该方法符合复杂连续的交易需要,有利于填补合同漏洞,全面、妥当地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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