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引领作用 保护美丽生态环境
关于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三”工作机制的调查
2018-09-20 14:05: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继勇
  进入新时代,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和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为人民群众保留碧水、蓝天、净土,山东法院推行以“推进专门化、聚焦三类案件、统筹三个关系、建立三项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三”工作机制,取得良好效果。7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受邀参加在北京召开的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围绕“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主题作主旨发言,引起与会者共鸣。《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等媒体纷纷报道了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相关经验。

  那么,山东法院是如何在近乎零基础的情形下取得突出成绩的?近日,记者走进了山东法院。

  推进三个专门化,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起步于2015年6月。这一年随着山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山东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也揭开了新的一页。通过推进机构、案件、人员等“三个专门化”,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推进机构专门化。位于黄河入海口的东营中院,早在2011年10月率先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案件。随后,青岛、烟台中院及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也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济南、淄博等中院及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法院则采取在负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庭加挂牌子的做法。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10家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另有13个专门合议庭,全省初步形成了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同时,各地法院还结合司法改革专业化团队建设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建设,如青岛中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市)法院科学整合审判资源,立足本院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选拔优秀人员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淄博中院结合司法改革团队建设的要求,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专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推进案件审理专门化。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如东营中院采取了“三审合一、审执结合”模式,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辖区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青岛中院则实行了“三审合一”的案件归口审理模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则构建起了“三审合一+执行”的案件运行模式,成立以来共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26件,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加、地域性逐步凸显、原告维权诉求支持率高、以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为着力点的特点。其他法院也都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实行了归口审理模式,未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也将环境资源类案件归口至一个审判庭的一个合议庭审理,进一步统一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了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也促进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

  实行人员专门化。各地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法官队伍建设,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环境资源理论深厚的法官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并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先后选派20多名法官赴美国、澳大利亚进行环境资源审判专题培训,提升专业审判能力,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记者了解到,山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目前共有法官5名、法官助理5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2人,硕士学位7人。

  聚焦三类案件,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进入新时代,山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传统环境资源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

  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近三年共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752件;环境侵权、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3048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6507件。

  山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和通过暗管排污破坏地下水等案件多发,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粉尘等污染环境行为,全省法院依法审理,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为受到侵害的人民群众提供有效救济。如潍坊法院在审理曹某兰诉王某粉尘污染损害赔偿案中,曹某兰果园种植在先,被告经营的石料厂选址在后,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导致原告果树减产,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山东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全省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适度从宽把握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适当减轻公益组织的诉讼成本,对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予以准许;对于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申请减缴或者免缴诉讼费的,法院可以视公益组织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对合理的律师费用也予以支持。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8件。其中,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领域,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2015年被中央指定为7个改革试点工作省份之一后,山东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去年5月,山东高院率先在全国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管辖、磋商与诉讼的衔接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依法审理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指导。同时,在中央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山东高院又及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修订。

  截至目前,山东法院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件,其中一件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高达2.3亿元,已开庭审理,另一件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0余万元的环境治理费用。这两件案件均关系到当地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案件的审理对于确定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借鉴意义。

  统筹三个关系,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环境司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不但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很大程度上要考虑社会效果。特别是要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污染事后治理与事前预防的关系以及惩罚与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山东高院副院长张成武表示。

  山东法院积极探索,在案件审理中统筹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严格落实保护优先的方针,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最大限度避免环境侵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德州中院审理的全国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中,该院在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造成损失的同时,又协调有关单位帮助企业重新选址搬迁、远离居民区,建设排污达标生产线。李军表示,该案处理后当地其他企业纷纷效仿,采取了环保措施,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环境司法不仅应当关注环境受损后的赔偿与修复,更应注重环境受损前的预防和干预。为此,山东法院统筹把握事后治理与事前预防的关系,积极主动作为,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在一件因道路规划影响野生鸟类栖息的案件中,东营市规划新建一条公路,需要穿越一处市郊的野生鸟类栖息地,东营中院获悉当地一个观鸟协会准备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及时与政府规划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讲解,最终规划部门主动调整了道路建设规划,既避免了形成诉讼,又实现了对城市绿肺的保护。”东营中院环资庭庭长杨秀梅告诉记者。

  全省法院注重统筹把握惩罚与修复的关系,坚持惩罚和修复并重,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创新修复方式,注重修复效果,使污染环境者付出应有代价。如微山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不仅判决非法电鱼的6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判令他们向南四湖投放鱼苗一万尾,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使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再现微山湖。

  建立三项机制,增强生态环境制度保障水平

  为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先后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赔偿诉讼等诉讼制度。如何达到上述制度的预期目标,一直是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努力的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生态环境赔偿资金无处可放、生态环境破坏因果关系鉴定难等多种问题。为此,山东法院本着遵循法律、及时请示的原则,不等不靠,成熟一项就推出一项,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案件调解和公众参与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案件,许多问题各地法院都没有遇到过。审理此类案件,没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可以说,每一个程序的处理、事实的认定,最终都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张成武说。

  对生态环境损害资金存放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直接判给公益诉讼的原告,将资金放到公益组织的账户上,有的直接放到财政账户上。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的存放问题,山东高院多次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沟通,推动设立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建立起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机制,去年7月,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检察院出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就专项账户设立、资金使用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全国省级层面建立的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有效解决了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问题。目前,部分案件的赔偿金已经进入资金账户,将专款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山东法院注重用调解化解纠纷,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在审理烟台长岛候鸟迁徙案中,涉案风力发电设备拆除技术复杂、成本高,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和多轮协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涉案企业主动拆除了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风力发电机组,保护了候鸟的迁徙和繁衍,维护了鸟语花香的生态宜居环境。

  此外,山东法院注重通过案件审理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了公众参与机制。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建立审判咨询专家库,选聘了15名专家,发挥专家辅助人在环境审判中的作用。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旁听庭审,山东高院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都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公布典型案例,引导形成遵守法律、珍爱环境的良好氛围。

  采访结束之际,记者获悉,为服务山东环境保护“四减四增”行动,山东高院即将出台服务保障意见,面对新任务,山东各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宜居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共建清洁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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