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撞伤人后逃逸 怕担责销毁自己轿车
2018-09-21 09:19:23
     中国法院网讯 (余占胜)  交通事故频发已是不争的事实。当驾车时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应报警,而不是抛下伤者驾车逃逸,甚至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害怕承担刑事责任企图销毁证据实在不该。2018年9月14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秦洪辉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3日19时55分许,家住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农民秦洪辉,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潘集区潘北矿煤销路段时,碰撞到由北向南将未能减速靠右行驶的王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致王甲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乙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秦洪辉驾车逃逸,并将涉案小型轿车销毁,毁灭证据。同年3月23日被交警部门查获。经交警部门研究认定,秦洪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甲、王乙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王甲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0137.72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洪辉与王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秦洪辉赔偿王甲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王甲对秦洪辉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秦洪辉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秦洪辉赔偿王乙损失1万元,王乙对秦洪辉表示谅解。涉案小型轿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洪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秦洪辉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逃逸、毁灭证据行为已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时被评价,故上述行为不应作为在本案中的加重情节予以重复评价。秦洪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秦洪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秦洪辉承担。鉴于秦洪辉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达成赔偿协议,其赔偿责任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