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察六法》看唐代如何追究官员职务犯罪
2018-09-21 14:2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永军
  《监察六法》的由来与内容

  多年的通说认为,唐代的《监察六法》传承了汉代的《刺史六条》,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此中所云“诏条”即为《刺史六条》,也称《六条问事》,具体条文可从颜师古注引蔡质《汉官典职仪》得见:“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涉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重暴寡。二条,二千石(汉官秩,又为郡守的统通称)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详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苛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侍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比下,阿附豪强,通行货路,损割政令也。”

  这是汉武帝为了应对豪强势力抬头、大量兼并土地、横行不法,以至于无法控制局面而定。就此六条内容来看,《刺史六条》将地方豪强列为监察对象,严防地方郡守与豪强们勾结到一起。《刺史六条》的针对对象也很明确,主要是针对二千石的官吏及豪强,尤为注重对二千石官吏的监察。就监察的事项来看,也颇为明确,主要是针对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千石不奉诏书,聚敛为奸,赏罚无度,选拔不公,阿附豪强等;同时对于具体的操作也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超出职权的监察事项也做了“非条所问,即不省”的规定。

  到了唐朝,唐玄宗命制律大臣仿效《刺史六条》制定《监察六法》。根据《新唐书》记载,《监察六法》的内容主要为:“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就内容来看,《监察六法》的监察范围宽广,尤为注重对官吏个人品格的监察。就人员范围看,不论官品,一体纳入监察范围。就监察事项来看,涉及户口、赋役、农桑、仓库、盗贼孝悌、藏器等诸多事项。就监察侧重点来看,唐朝尤为注重对官吏的监察。随着隋朝的建立,魏晋南北朝以来的氏家大族盘踞一方的现象逐渐瓦解。科举制的建立,使得中央政府对科举选拔的官员尤为重视,认为这事关中央王朝的统治稳固与否,为此将“察官人善恶”列为六法之首。

  唐律对《监察六法》中官员职务犯罪的处理

  以《监察六法》的内容为基础,对比唐代律令的内容来看,唐代对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有一套明确的处理制度。

  对官员的品行与政绩方面,唐朝中央政府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并有着具体的内容与程序。按照时间来分,对于官员的考课分为岁课与定课,在中央由中央所属各司对所述官员进行考核,地方则由各州县主持对所有官员的考察;定课为全国统一考核,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吏部考功司统一举行,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考课令》规定:“考在中上以上者可以加俸,中中者守本俸,中下以下者则夺本俸。”

  对于涉及官员职务犯罪行为,如触犯刑律者,一般会给予降职、罢黜或入刑的处罚。《唐律疏议》规定,“监临主司如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则绞,监临主司如受财未枉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对于涉及官员履职行为不端者,如渎职、失职者,一般会降职直至入刑,如《全唐文》中规定:“御史出使,举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牧宰坻侯,童仆不若,作此威福,其正人何,自今以后宜申明格敕,不得更尔,违者州县科罪,御名贬降。”

  对唐代职务犯罪规定的思考

  就《监察六法》及其实施过程来看,它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于隋朝灭亡的思考,力求避免唐朝重蹈隋朝的覆辙,其中关于官员职务犯罪行为的规定更是做到了监察的全覆盖。

  第一,对于官员的职务犯罪应不仅仅局限于其履职行为本身,对于其办事不力行为如“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察妖猾盗贼”等不力的也要纳入对职务犯罪情形的范畴之中,这样就可以将对官员职务犯罪的认定与理解进行扩大,以促使其更加勤政爱民,体恤民情。

  第二,注重官员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的考察,对于官员纵容基层社会豪强劣绅欺辱民众的行为予以重视。比如《监察六法》 第六条“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的规定,显然已经将官员纵容豪强欺压良民的行为纳入监察的范围,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一旦被监察官发现,将被视为职务犯罪行为。

  (本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基金青年项目“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公诉衔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QNFX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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