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冠一怒为红颜 男子殴打他人获刑十个月
2018-09-21 15:03:19
     中国法院网讯 (余浩宁 俞玲玲)  日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涉案男子因追求女子未果,纠集同伙殴打他人被判处刑罚。

  2017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邱某因追求缪某未果,又见李某与缪某单独相处,便电话联系兰某带人到福安市城北街道上东垅附近教训李某。兰某等人到达现场后,经邱某指认后,便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致使李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邱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0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对本案所有涉案人员的谅解。于2017年6月23日、2018年3月13日,邱某和兰某先后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兰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被告人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两次课以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应给予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邱某、兰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福安市人民法院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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