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
2018-09-27 09:54: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齐喜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它是从社会大众中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同审理案件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已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2015年5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50个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之一。该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改革创新,边实施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许多改革措施为人民陪审员法在全国的施行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证参考。主要体现在:

   第一,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更加凸显。西峡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程中,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既坚持严格的随机抽选,确保不同阶层的人民群众都有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同时又注重全面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群众认可度等因素,尤其值得称赞的是,西峡法院结合地处山区的特点,突破学历限制选任了一批阅历丰富、德高望重、群众认可度高、善做调解工作、热心公益、热爱法治的人充任人民陪审员,更加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工作,更好地做到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分类分区建库,陪审制度更接地气。人民陪审员不同于法官,他们除了人民陪审员身份外,都有着其各自的职业和身份,也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和人际关系,法院对他们的管理不能搞“一刀切”,简单地采用法官管理模式。譬如西峡法院根据地域特点,按照法庭管辖乡镇建立了不少于30人的法庭陪审员信息库,能够保证偏远地区陪审员就近参审。这种做法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成本,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便利,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擅长调解的优势,确保纠纷以最大可能就地化解。

   现实中的案件错综复杂,许多涉及农村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纠纷,宜调不宜判,西峡法院将“家事邻里纠纷”列入陪审案件范围,让有民调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分类审理这类案件,充分发挥他们熟悉风土人情、善解家长里短的优势,提升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当前,要实现司法裁判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种“分类建库”的尝试有着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

   第三,参审案件比例及范围更加科学合理。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司法民主,其目的是要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把大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表达在司法活动中,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可度,也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为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有效地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西峡法院在陪审案件范围的划定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和可能引起社会公众质疑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以及矛盾突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列入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陪审案件比例,确保了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目的。

   第四,合议评议机制更加彰显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是从社会大众中选任的,大多缺乏专业知识。西峡法院不断探索大陪审合议制的庭审和评议模式:在合议庭组成模式方面,探索形成陪审员人数多于法官的陪审合议庭组成规则,增强了陪审员的话语权,提升了裁判的社会认同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选择那些案件事实部分有争议、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适用“3+4”大陪审合议庭,按照“集中评议为主、分组评议为辅”的评议模式,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引导人民陪审员运用社会良知、道德观念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发表意见。这种多元化的参审格局,将民意和民间智慧自然理性合法地植入裁判过程中,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第五,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保障更加规范。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对法官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遏制司法腐败。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不力的话,同样也会产生腐败。改革之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陪审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有所欠缺。人民陪审员不属于法官范畴,对法官的约束和追责不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在工作纪律、错案追究制度方面的规定不健全,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加庭审以及在造成错案时如何追责无具体措施。针对陪审员的监督制约,西峡法院的一些做法值得提倡。该院除了提高经费保障以外,每年组织开展优秀陪审员评选活动,并进行公开表彰,这提升了陪审员的履职积极性。另外,该院对那些无故不参加庭审的陪审员采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职积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群众期盼司法公正的愿望不断增强,参与司法的热情也不断增加。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在良性轨道上不断发展。

   (作者系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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