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治原有疾病费用在健康权纠纷中能否获支持
2018-09-27 14:03: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敏娜
  问:

  我的两家邻居,王某和邓某因为树木产生了纠纷,并发生了肢体冲突,王某踢中了邓某的胸部,导致邓某胸部等处受伤。邓某为此支付了医药费等共计9500元。邓某向王某主张赔偿,王某认为邓某以前就患有胸部疾病,因此拒不进行赔偿。想问的是,如果起诉至法院,邓某在治疗侵权纠纷所致伤害的同时治疗自身原有疾病心脏病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答: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邓某在纠纷中所受的损害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其在发生纠纷之前就患有自身疾病;二是因为双方发生了纠纷,并产生了肢体冲突。首先,邓某住院治疗的心脏病等是其本人原有的疾病,但是与双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情绪激动与情绪波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明知邓某的身体状况,却没有采取妥当的方式处理纠纷,导致邓某住院,所以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对邓某的心脏病复发存在一定的原因力,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邓某因树木与王某发生纠纷,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与王某争执,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住院治疗,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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