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2018-09-30 15:13:13
     中国法院网讯 (李静)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这是“决胜2018”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拒执罪”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7日向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该案为离婚纠纷),判决被告人史某对婚生女史某某(2002年8月1日出生)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89元,至史某某独立生活为止;史某给付女方共计27.05万元的共同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史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并借用朋友王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工资,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德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德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茜多次详细地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对被告人史某及其近亲属讲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史某在开庭过程中承认自己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表示认罪。开庭当天,史某的近亲属已代史某将应给付史某某至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41819元交至法院,但对于共同财产的给付数额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和解。

  德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史某拒不执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酌情从重处罚。史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抚养费的执行义务,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德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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