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18-09-30 20:58:2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胡哲斐
  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华侨的政治权益、身份证明、落户、创业、子女就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浙江是侨务大省,广大华侨是该省极其宝贵的资源财富,越来越成为浙江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今年7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会后,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该修改稿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为了保障华侨政治权益,条例规定,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依法参政议政提供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此外,在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与此同时,华侨可以参加其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在身份证明方面,条例还规定了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关于华侨在浙江省落户,条例规定:“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落户,并核发居民身份证。”“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华侨在本省落户应当符合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条例还鼓励和引导华侨在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等领域创新创业。华侨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记者了解到,华侨子女就学在浙江也将得到更好保障。根据条例,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学前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据悉,关于华侨就业、华侨捐赠、华侨在农村申请使用宅基地、华侨权益保护途径等方面,条例也均作了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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