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江边玩耍溺亡 家长起诉学校赔偿被驳
2018-10-09 08:52:49
     中国法院网讯 (黄智云 邓惜之)  广西桂林两名四年级小学生上学路上在小东江玩耍,其中一名学生不幸溺水身亡。近日,家长将学校及对方家长告上法院,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事件发生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小湖吃完午饭后到小玉家玩耍,等候上学时间一同去学校。期间,小玉的妈妈出去超市购物。由于还未到上学时间,小湖与小玉因一时起玩心决定到小东江边玩耍。当天15时,小玉的妈妈回家时发现已到上学时间,二人的书包却还在家,遂打电话给其班主任询问情况。班主任经查看发现二人未在教室,于是与家长一同外出寻找。直到16时左右,才从派出所得知,小玉溺水在小东江被群众救起,而小湖已不幸身亡。

  小湖的父母认为小湖所在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小玉的父母应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遂将学校及小玉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诉请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其中,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玉父母承担10%。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湖意外事故的发生,未发生在其在校期间,且该学校每年均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止溺水的安全教育,小湖作为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在河边戏水可能发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认知,故小湖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小湖所在学校在事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后也积极的协助家属进行寻找,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之处。另,学校是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救助制度与小湖意外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且该制度针对的是校内发生意外事故时学校如何采取处置措施,对校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不涉及。故小湖父母主张学校承担本次事故3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小玉母亲或小玉在家中接待小湖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损害的目的和行为;被告小玉母亲对于小玉与小湖私自到河边戏水发生意外的情况也无法预判,对于小湖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后也积极寻找联系相关人员,故,小玉的父母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对小湖父母主张小玉父母承担本次事故1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主办法官表示,从民法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社会交往,如果将所有到访客人发生的意外让主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无疑是限制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家长和学校均应从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监护及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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