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骑摩托车抢夺金项链获刑三年七个月
2018-10-10 10:15:12
     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锋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受害人刘某损失人民币24464.4元。

  2018年7月13日14时许,男子张某骑一辆红色某品牌跨式摩托车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真君路与九洲高架桥交界处附近,看到受害人刘某与其妻子骑电动车在其前方行驶,刘某脖子上戴有一根金项链,便骑车上前用手抢夺其金项链后逃逸。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为24464.4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6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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