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公开审理25人涉嫌恶势力犯罪案
2018-10-10 10:48:01
  • 九江中院公开审理25名被告人涉嫌恶势力犯罪案庭审现场。
  • 25名被告人在法庭受审。
  • 两级法院抽调法警保障庭审活动。
     中国法院网讯 (徐睿)  10月9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严某旺、王某岭、夏某如故意杀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这是九江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被告人数最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起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该院邀请了6名九江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0余个媒体的记者,大约200余名群众旁听该案的庭审。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旺、王某岭、夏某如组织恶势力团伙,纠集多人持枪、持械聚众斗殴,规模大、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严某旺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A、吴某强、鲍某霞、沈某勇、廖某隆、廖某、周某喜、王某雄、王某、张某兵、余某、朱某浪、潘某、黄某、缪某、吴某A、柳某招、桂某明、陈某、徐某欣、周某B、吴某B等人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又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岭非法持有枪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喜、缪某、吴某A无故殴打他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桂某明故意砸毁他人车辆,造成较大损失,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严某旺,绰号阿旺,2011年2月14日犯故意伤害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7月22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岭,曾用名王义岑,绰号老鼠,2004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半,2010年6月2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17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如,2004年12月22日犯抢劫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7月27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勇2017年7月22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隆,曾用名廖炼炼,绰号阿豹,2011年12月8日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2017年7月22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A,2017年7月27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某霞,绰号光头,2017年8月7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强,2017年7月27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绰号虾子,2017年7月1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喜,2004年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7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7月1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浪,2017年11月6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雄,2017年7月1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兵,2017年7月1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外号细毛、老细,2012年4月23日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3月19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2004年12月21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7月24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2017年7月1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2017年11月24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招,2017年10月19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2017年7月1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A,2016年7月20日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0月28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明,2017年9月1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外号浩子,2017年8月13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B,2017年11月23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欣,曾用名潘家超,2017年7月21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B,2017年7月21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1月15日移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2月14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报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22日到2018年7月16日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2018年7月2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期间,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31日变更起诉;2018年9月21日补充起诉。

  在当天的庭审中,合议庭对2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当天有31名辩护人参加庭审,充分保障了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该案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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