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情调解 巧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10-11 15:43:15
     中国法院网讯 (李明 李晓庆)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给予原告梅某因意外受伤经济补偿费9000元。

  2018年2月15日,也是农历的大年三十。早上8:30分左右,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妻女一行行驶至新蔡县关津乡高湾路口公路处时,与同方向的梅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梅某受伤、电动车受损。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发现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案发地点无监控设施,也未发现直接目击证人,事故成因无法认定,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后,李某将梅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在交警部门的建议下双方先行协商。因协商不成,梅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6264.33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原告梅某诉称,其驾驶电动两轮车在前方正常行驶,被告违法超车将其撞倒而受伤。被告李某强烈反对梅某的说法,李某辩称,其骑三轮车正常行驶,因妻子发现后面有人因车速较快、拐弯较陡而摔倒,让李某停车下去看一下。时值过年,出于同情心,便下车查看后拨打了120、110,将梅某送至医院。原告主张双方发生了接触,但经鉴定机构鉴定,未见双方车辆有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从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上,可以看出梅某倒地的电动车右边并未显示三轮车的轮印。原告梅某无充分证据证明是李某碰撞梅某的电动车导致梅某摔倒受伤。

  承办法官耐心积极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一方面肯定了李某及时送伤者去医院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但助人为乐的同时也应该懂得保护自己,要有证据以证清白;另一方面向原告梅某阐述其证据不足,存在败诉的风险。原告梅某基于被告李某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付其一部分医疗费,且自己的各项赔偿请求可能完全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最终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被告李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给予原告梅某因意外受伤经济补偿费9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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