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聋哑人多次在服装店盗窃他人手机"三进宫"
2018-10-12 14:23:49
     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锋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8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某服装店,趁被害人韩某在店内试衣服之际,将韩某衣服口袋内的一部苹果7手机盗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276元)。后王某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同年6月5日14时许,王某再次来到西湖区中山路另一服装店内,趁被害人吴某在店内忙碌之际,将吴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154元)。后王某将该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018年6月6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一麻将馆内抓获王某。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3年至2018年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为聋哑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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